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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国税所一[2007]10号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中国禁毒基金会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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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qysds//200701/t286533.html
发文单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沪国税所一[2007]10号
文件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国税所一[2007]10号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中国禁毒基金会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7-01-1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中国禁毒基金会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所一[2007]10号

状态:全文失效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业务制度文件目录的通知》(沪税函〔2018〕51号)规定全文失效废止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中国禁毒基金会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53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七年一月十三日

关于纳税人通过中国禁毒基金会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全文失效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中国禁毒基金会是按照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设立,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全国性非营利社会团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对纳税人通过中国禁毒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在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或未超过申报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或者个人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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