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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循环出口骗税上千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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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消息
2023-3-17 14:3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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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公众号文章
公众号名称:
进出口财税通
标题:
货物循环出口骗税上千万!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3-17 07:39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0MTI0MjU1MQ==&mid=2654834751&idx=2&sn=c13b662edd943a2d1039189bc152f001&chksm=f2c7a8e7c5b021f1d028ac86d8e9b399a9d9b778d444e9f4a32850dd9999c7635c079ba6d6c2#rd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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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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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随税一稽 罚[2022]4号
案件名称 湖北***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骗税
处罚类别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六条第二款和《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三条第六款第二项之规定,停止为你单位办理出口退税两年半。
(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对你单位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行为处2000.00元罚款。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以及《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1〕8号)第一条第三款之规定,由于你单位已被公安部门先行立案侦查,在司法机关对案件作出具体判决前,对你单位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和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行为暂不给予罚款的税务行政处罚。
处罚事由
(一)出口情况
1.货物循环出口。根据公安部门提供的证据资料,
你单位出口香港的部分茶叶由周***(杨***团伙走私普通货物、物品一案犯罪嫌疑人)接货,这些茶叶并未在香港销售,而是转柜出口到越南或直接出口到越南,再从越南以“边民互市”的方式将茶叶运到广西,最后运回到你单位重新出口。
东兴海关缉私分局已查实你单位通过杨***团伙将25柜茶叶从越南走私运回国内。
2.虚假收汇。根据公安部门提供的证据资料,你单位使用控制的人头账户,分别向周***、陈***、杜***、史***和唐***支付人民币购买外汇美元,存放于你单位法人代表汪***实际控制的香港公司账户内。
待每笔出口订单完成后,由你单位操作实际控制的香港公司账号或由陈***银操作其控制的****国际有限公司账号,将合同相对应的美元打款至你单位外汇账户。形成你单位的货物出口后收到外汇货款的假象,最后你单位以此申请出口退税。
3.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根据公安部门提供的证据资料,农户段***、汪***宇等人均明确表示和你单位没有进行相关货物交易。你单位通过将对公账户内的资金转入你单位采购员汪***和汪***的账户,之后再将采购员账户内的资金转入你单位控制的20余个人头账户,以形成你单位向茶农支付购茶款的假象,从而与伪造的收购明细表进行对应,并根据银行回单及收购明细表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
综上,
你单位在与农户没有真实的茶叶和香菇采购业务情况下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1281张,价税合计12429655.70元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定性为虚开发票行为。
你单位采取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货物循环出口、虚假收汇等欺骗手段申报出口22单出口退税业务,取得出口退税款7482521.90元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六条第一款,定性为骗取出口退税款行为。
(二)其他税(费)情况你单位在2018年1月3日至2020年7月31日期间未申报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108492.23元和印花税50884.5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定性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行为。
处罚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六条第二款和《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三条第六款第二项之规定,停止为你单位办理出口退税两年半。(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对你单位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行为处2000.00元罚款。(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以及《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1〕8号)第一条第三款之规定,由于你单位已被公安部门先行立案侦查,在司法机关对案件作出具体判决前,对你单位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和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行为暂不给予罚款的税务行政处罚。
行政相对人名称 湖北***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税务登记号 4***14
居民身份证号 429001********0458
法定代表人姓名 汪***
处罚结果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六条第二款和《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三条第六款第二项之规定,停止为你单位办理出口退税两年半。(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对你单位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行为处2000.00元罚款。(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以及《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1〕8号)第一条第三款之规定,由于你单位已被公安部门先行立案侦查,在司法机关对案件作出具体判决前,对你单位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和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行为暂不给予罚款的税务行政处罚。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随税一稽 罚[2022]2 号
案件名称 随州xx茶业根茶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处罚类别 1、根据《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三条第(六)款规定,经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批准,停止为你单位办理出口退税三年。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以及《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1〕8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对你单位虚开发票以及骗取出口退税款19924016.73元的行为,在司法机关对该案作出具体判决前,暂不给予罚款的税务行政处罚。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处罚事由 (一)违法事实1、
货物循环出口
。根据公安部门提供的证据资料,你单位先将茶叶出口至杨桂生控制的香港公司(即SHAU SHAU TRADING LIMITED啸啸贸易有限公司、JAI SINN TRADING LIMITED再新贸易有限公司、HONGKONG GUISHENG TREAD LIMITED 香港桂生贸易有限公司)。
茶叶到达香港后,杨桂生团伙再将茶叶转口运送至越南。在越南,杨桂生团伙将茶叶更换包装,重新打码,最后以“边民互市”的方式将茶叶走私运回国内
。2、虚假结汇。根据公安部门提供的证据资料,你单位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通过尚争鸣、李仔念联系需要将美元兑换成人民币的出口贸易公司,将资金转入你单位实际控制的“人头账户”,通过这些“人头账户”直接将资金转入需将美元兑换成人民币的出口贸易公司或者转入尚争鸣、李仔念控制的“人头账户”后再转入出口贸易公司,出口贸易公司将美元转入你单位实际控制的香港帝华贸易有限公司(英文名DIHUA TRADING CO.LIMITED),你单位再将香港帝华贸易有限公司收到的外汇转入你单位的美元账户(中国工商银行账户1805******4617、1805******8404)进行结汇。3、虚开收购发票。经公安部门抽查,你单位在与农户没有真实的茶叶采购业务情况下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158张,价税合计1545565.00元。综上,你单位在与农户没有真实的茶叶采购业务情况下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158张,价税合计1545565.00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定性为虚开发票行为。
你单位采取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货物循环出口、虚假结汇等欺骗手段申报出口201单,取得出口退税款19924016.73元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定性为骗取出口退税款行为。
处罚依据 (一)处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3、《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三条第(六)款规定:“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由主管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省级以上(含本级)税务机关批准,按下列规定停止其出口退(免)税资格:1.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不满5万元的,可以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半年以上1年以下。2.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可以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1年以上1年半以下。3.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或因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2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30万元以上不满150万元的,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1年半以上2年以下。4.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250万元以上,或因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两年以上3年以下。5.停止办理出口退税的时间以省级以上(含本级)税务机关批准后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决定之日为起始日。”4、《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1〕8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移交案件的全部材料,同时将案件移送书及有关材料目录抄送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机关在移送案件时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抄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原则上应当在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后,再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
处罚结果 1、根据《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三条第(六)款规定,经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批准,停止为你单位办理出口退税三年。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以及《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1〕8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对你单位虚开发票以及骗取出口退税款19924016.73元的行为,在司法机关对该案作出具体判决前,暂不给予罚款的税务行政处罚。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来源:湖北省税务局网站 税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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