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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税收]
骗取出口退税2千多万被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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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消息
2023-3-17 14:3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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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公众号文章
公众号名称:
进出口财税通
标题:
骗取出口退税2千多万被查!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3-16 07:44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0MTI0MjU1MQ==&mid=2654834736&idx=2&sn=692b2267156c5eecbac67261aa670a1f&chksm=f2c7a8e8c5b021fea00ece9ccb9047608224f147eecb97e4c01cfbe73dc77b80eb8d75072e73#rd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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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送达xx(福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年03月14日09时51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
关于送达xx(福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xx(福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3年2月23日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榕税稽处〔2023〕18号)。由于你公司失联,文书无法直接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3年3月14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榕税稽处〔2023〕18号
xx(福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我局于 2022年9月1日至 2022年12月13日对你公司
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8月31日
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的案件情况进行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存在业务内容虚假、取得无货虚开的发票;购买报关单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申报出口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款21459207.25元
。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对你公司通过购买报关单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申报出口退税,定性为骗取出口退税,并追缴你公司2019年1月至2022年8月骗取的出口退税款21459207.25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根据财政部令第6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709号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对你公司虚构出口业务,取得的240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定性为虚开的增值税发票。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21459207.25元,限你公司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鼓楼区税务局缴纳入库。逾期未缴清的,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之规定采取强制执行。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3年2月23日
关于送达福州xx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年03月14日09时49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
关于送达福州xx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福州xx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3年2月23日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榕税稽处〔2023〕17号)。由于你公司失联,文书无法直接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3年3月14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榕税稽处〔2023〕17号
福州xx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我局于 2022年9月1日至 2022年12月13日对你公司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8月31日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的案件情况进行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存在业务内容虚假、取得无货虚开的发票;购买报关单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申报出口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款3162735.77元。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对你公司通过购买报关单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申报出口退税,定性为骗取出口退税,并追缴你公司2021年8月至2022年8月骗取的出口退税款3162735.77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根据财政部令第6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709号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对你公司虚构出口业务,取得的50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定性为虚开的增值税发票。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3162735.77元,限你公司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鼓楼区税务局缴纳入库。逾期未缴清的,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之规定采取强制执行。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3年2月23日
关于送达福州xx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年03月14日09时48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
关于送达福州炎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福州xx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3年2月23日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榕税稽处〔2023〕19号)。由于你公司失联,文书无法直接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3年3月14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榕税稽处〔2023〕19号
福州xx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我局于 2022年9月1日至 2023年1月16日对你公司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8月17日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的案件情况进行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存在业务内容虚假、取得无货虚开的发票;购买报关单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申报出口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款7748276.13元。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对你公司通过购买报关单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申报出口退税,定性为骗取出口退税,并追缴你公司2020年9月至2022年8月17日期间骗取的出口退税款7748276.13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根据财政部令第6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709号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对你公司虚构出口业务,取得的73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定性为虚开的增值税发票。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7748276.13元,限你公司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仓山区税务局缴纳入库。逾期未缴清的,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之规定采取强制执行。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3年2月23日
关于送达福州xx鑫贸易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年03月14日09时46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
关于送达福州xx鑫贸易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福州xx鑫贸易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3年2月23日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榕税稽处〔2023〕20号)。由于你公司失联,文书无法直接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3年3月14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榕税稽处〔2023〕20号
福xx盛鑫贸易有限公司:
我局于 2022年9月1日至 2022年12月13日对你公司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8月31日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的案件情况进行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存在业务内容虚假、取得无货虚开的发票;购买报关单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申报出口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款7586933.21元。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对你公司通过购买报关单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申报出口退税,定性为骗取出口退税,并追缴你公司2021年6月至2022年8月骗取的出口退税款7586933.21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根据财政部令第6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709号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对你公司虚构出口业务,取得的125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定性为虚开的增值税发票。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7586933.21元,限你公司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仓山区税务局缴纳入库。逾期未缴清的,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之规定采取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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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3年2月23日
来源:福建省税务局网站 税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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