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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请收藏这份优惠政策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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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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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3-13 22:50: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威海税务
标题: 高新技术企业,请收藏这份优惠政策指引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wNDEzMTI3Nw==&mid=2650436729&idx=2&sn=db0aa695cfdb47419b20e332dc63b1f2&chksm=833e44dbb449cdcd2ca4246c1f543dc372df1b000287789b52ab377b6978c509d1d829e947bf#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3-13 1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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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
请收藏这份优惠
政策指引
-你想知道的都在这里!-




小临
二十大报告指出:必须坚持科技是第一生产力、人才是第一资源、创新是第一动力。为了进一步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发展,小临整理了高新技术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一起来看看!
1

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政策内容】
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1.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2.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2) 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3) 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4) 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5) 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相应要求。
  (6) 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7) 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8) 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3.高新技术企业要经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的认定。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3.《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
4.《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24号)
2

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
年限延长至10年

【享受主体】
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
【政策内容】
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5号)

3

高新技术企业购置设备器具享受企业所得税
税前一次性扣除和100%加计扣除

【享受主体】
高新技术企业
【政策内容】
高新技术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允许在税前实行100%加计扣除。
  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和管理办法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执行。
  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其购置时间的确认,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即:①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外,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②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③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28号)
4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适用行业】
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以外,其他企业均可享受
【政策内容】
1.制造业企业:
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2.科技型中小企业: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3.其他企业: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2023年12月31日前,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97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40号)
6、《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7、《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号)
8、《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
10、《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16号 )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
责编:陶紫伟
编审:赵锦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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