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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这项业务抓紧办!3月底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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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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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3-11 02:00: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武汉税务
标题: @个体工商户,这项业务抓紧办!3月底截止!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xODMyMjI1MA==&mid=2247584357&idx=1&sn=1db818d6dc7d09eb2e2e4249c3c3d60a&chksm=97ef8e40a0980756caa860bf61382c8083dd845718a901ee30c93784da3619c8676037163a54#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3-10 17:00
二维码: -

2022年度个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
还剩不到一个月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即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期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
哪些人应当办?何时办?在哪儿办?
一起来回顾!

哪些人应当办理?
1
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取得经营所得,且实行查账征收的,需要办理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向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
合伙企业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个人合伙人的,应分别填报《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
2
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还需要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

税款如何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及第六条,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使用哪些申报表?
1
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取得经营所得的汇算清缴申报的,适用《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


2
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中国境内两处及以上取得经营所得,办理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的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适用表单为《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

办理渠道有哪些?
线上渠道:
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
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

线下渠道:办税服务厅
如果您无法登录系统远程办理,也可以携带相关纸质申报资料,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
请您合理安排时间办理哦~


—完—
编辑设计:武汉税务
来源:中国税务报微信公众号
审核: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个人所得税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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