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人数
1506
Tax100会员
28021
搜索
本版
帖子
用户
注册
登录
帐号
自动登录
找回密码
密码
登录
立即注册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税百:专业税务资讯
国际税收讲解
各种证件
搜索
本版
帖子
用户
x
搜索
Tax100 税百
»
论坛
›
全网热点文章
›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
云南
›
【丽税加油站】近期纳税人关注的热点问题答疑(二)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重点省份分类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个体工商户,个税经营所得汇算进行中,这些税惠请收好~
大企业税务新“枫”吹来服务暖风
2023,减税降费这一年
【办税】自助终端--自然人信息登记
退役士兵自主就业,如何填报享受税费优惠政策?
【全网最全】31个省市!残保金政策汇编及申
全网最全|2022年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政策汇总
2021年个税汇算容易出现哪些错误?税务总局
【全网最全】历史上最高规模退税减税!2022
查看:
59
|
回复:
0
【丽税加油站】近期纳税人关注的热点问题答疑(二)
[复制链接]
云南政策君
云南政策君
当前离线
积分
13246
1万
主题
1万
帖子
1万
积分
税界元老
税界元老, 积分 13246, 距离下一级还需 75642 积分
税界元老, 积分 13246, 距离下一级还需 75642 积分
积分
13246
发消息
2023-3-10 14:10:16
|
显示全部楼层
|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丽江税务
标题:
【丽税加油站】近期纳税人关注的热点问题答疑(二)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UyMDc2NjUwMw==&mid=2247508518&idx=1&sn=9045f4c06b18b104dc67ade39a33186b&chksm=f9e7b76ece903e784c8bc69abe3620cc6457ef1f319847eb4a8807a9d5ecd5cc5bd4ee9491e5#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3-06 17:19
二维码:
-
0
1
单位符合什么条件可以申请简易注销?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简易注销登记便捷中小微企业市场退出的通知》(国市监注发〔2021〕45号)规定:“税务部门通过信息共享获取市场监管部门推送的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信息后,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查询税务信息系统核实相关涉税情况,对经查询系统显示为以下情形的纳税人,税务部门不提出异议:
一是
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
二是
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没领用过发票(含代开发票)、没有欠税和没有其他未办结事项的纳税人,
三是
查询时已办结缴销发票、结清应纳税款等清税手续的纳税人。”
0
2
转让股权的印花税计税依据如何确定?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规定:“纳税人转让股权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按照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认缴后尚未实际出资权益部分)确定。”
0
3
纳税人是否还可以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的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
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二)
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三)
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其他有关事项,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
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
)等有关规定执行。
0
4
哪些固定资产不得计提折旧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四)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五)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六)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七)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0
5
应税凭证列明的增值税税款计算错误,印花税如何处理?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规定:“纳税人因应税凭证列明的增值税税款计算错误导致应税凭证的计税依据减少或者增加的,纳税人应当按规定调整应税凭证列明的增值税税款,重新确定应税凭证计税依据。已缴纳印花税的应税凭证,调整后计税依据增加的,纳税人应当就增加部分的金额补缴印花税;调整后计税依据减少的,纳税人可以就减少部分的金额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或者抵缴印花税。”
06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取得的销售额,应该如何适用免税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等规定,第一,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涉及纳税人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的事项。如何适用政策与销售额以及纳税人选择的纳税期限有关。举例来说,如果纳税人销售不动产销售额为28万元,则有两种情况:一是纳税人选择按月纳税,销售不动产销售额超过月销售额10万元免税标准,则应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二是该纳税人选择按季纳税,销售不动产销售额未超过季度销售额30万元的免税标准,则无需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因此,本公告明确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应按其纳税期、公告第九条以及其他现行政策规定确定是否预缴增值税。
第二,小规模纳税人中其他个人偶然发生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应当按照现行政策规定执行。因此,本公告明确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继续按照现行规定征免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包括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还包括其他个人。不同主体适用政策应视不同情况而定。
07
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是否可以享受免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的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08
小规模纳税人适用1号公告政策应如何开具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适用1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可就该笔销售收入选择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适用1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人可就该笔销售收入选择放弃减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09
纳税人适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规定的加计抵减政策,需要提交什么资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纳税人适用1号公告规定的加计抵减政策,仅需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一份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其中,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适用5%加计抵减政策,需提交《适用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需提交《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10
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加计抵减政策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
财税〔2016〕36号
印发)执行。
统筹|赵菊英
初审|
和文宏
复审|
杨光鸿
终审|
沙国威
相关帖子
•
个税年度汇算已开始预约办理!这份视频辅导请收好
•
今日雨水
•
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
•
龙陵税务 | 书香税务 悦读新春
•
划重点!纳税人应该向哪个税务机关申报办理2023个税年度汇算
•
关注 |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热点问答(三)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返回列表
浏览过的版块
辽宁
海南
辽宁
热点答疑
广西
上海
上海
法律法规
精选公众号
浙江
官方链接
中国人大网
中国政府网
发改委
国家税务总局
北京市税务局
天津市税务局
河北省税务局
山西省税务局
内蒙古税务局
辽宁省税务局
吉林省税务局
黑龙江税务局
上海市税务局
江苏省税务局
浙江省税务局
安徽省税务局
福建省税务局
山东省税务局
江西省税务局
河南省税务局
湖北省税务局
湖南省税务局
广东省税务局
广西税务总局
海南省税务局
重庆市税务局
四川省税务局
贵州省税务局
云南省税务局
西藏税务总局
甘肃省税务局
陕西省税务局
青海省税务局
宁夏税务总局
新疆税务总局
大连市税务局
宁波市税务局
厦门市税务局
青岛市税务局
深圳市税务局
友情链接
51社保
信用卡申请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liwei03@51shebao.com
)
了解
Tax100
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