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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税语] 全面总结:一文搞定”各种商业保险“的税费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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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3-10 13:35: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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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名称: 东方税语
标题: 全面总结:一文搞定”各种商业保险“的税费处理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3-03 21:33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U0ODE4NzI3Nw==&mid=2247493590&idx=1&sn=8678617ebdcd28acb5ce7580dee05f76&chksm=fb405a34cc37d322fa40bfb730b3fc5551966e712f43bd923f313f1e0f6adb8343f1e89b741a#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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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业运营过程中,出于不同情况的考虑,不少企业都在基本保险之外为员工、为企业购买了各种类型的商业保险,企业购买商业保险后可能存在一定的涉税风险,企业应加强税务合规建设,防范系统性风险发生。
一.企业所得税处理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第一条规定,关于企业差旅费中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税前扣除问题规定如下: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责任保险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2号),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增值税处理
企业购买的商业保险属于集体福利性质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反之则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三.个人所得税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18号)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对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
另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保监会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号 ):自2017年7月1日起,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2400元/年(200元/月)的限额扣除为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减除费用标准之外的扣除。
四.印花税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之《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财产保险合同”包括财产、责任、保证、信用等保险合同。按保险费收入1‰贴花。不属于上述内容的保险合同不缴纳印花税。
五.社保费处理
根据《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规定,单位为职工缴纳的各种商业性保险作为工资总额统计,在计算缴费基数时作为依据缴纳保险费。因此,为职工个人缴纳的各种商业性保险要并入缴费基数;反之则无需并入。
注:转发请注明来源“东方税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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