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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财法[2008]3号 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中国华夏文化遗产基金会等4家单位公益救济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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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qysds//200801/t286580.html
发文单位: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沪财法[2008]3号
文件名: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财法[2008]3号 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中国华夏文化遗产基金会等4家单位公益救济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8-01-2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中国华夏文化遗产基金会等4家单位公益救济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财法[2008]3号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中国华夏文化遗产基金会等4家单位公益救济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75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纳税人通过中国华夏文化遗产基金会等4家单位公益救济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7]1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中国华夏文化遗产基金会、中国民航科普基金会、南航“十分”关爱基金会、国寿慈善基金会等四家单位是按照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或《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经民政部登记注册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纳税人通过上述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自2007年1月1日起,在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或者未超过申报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或者个人所得税前扣除,国家以后有新的政策规定,统一按新的政策规定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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