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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纳税人的一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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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3-10 11:06: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北京朝阳税务
标题: 致纳税人的一封信!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5ODE2OTI5Nw==&mid=2654408446&idx=1&sn=3f7aa4e3e49ef2743d7199ad5e836981&chksm=8b561640bc219f569e5efbd64645487471f6536a8d7f14a65aab258a3695754631da017c0c96#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3-06 15:02
二维码: -



关于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问题的提示
尊敬的纳税人:
您好!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将于2023年5月31日截止,请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及时登录北京市电子税务局完成汇算清缴申报及相关事项附报资料的报送。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7号),2022年度汇算清缴使用的年度纳税申报表较上一年度有一些调整和变化。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4号),为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避免占压纳税人资金,自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起,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超过汇算清缴应纳税款的,不再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如您汇算清缴结束后存在多缴税金,请您通过电子税务局及时提交退税申请。
三、为减少您的涉税风险、提高申报数据准确性,在申报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一些提示提醒。请您按照提醒内容结合实际情况修改后继续申报。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要求,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进行关联申报,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
更多关于汇算清缴的讯息,请您密切关注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官方网站、北京市朝阳区税务局官方网站和北京市朝阳区税务局微信公众号“北京朝阳税务”。如您需要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业务,请您通过“北京朝阳税务”微信公众号“预约办税”,减少排队等候时间,避免大厅拥挤。感谢您的理解和支持!
此致
敬礼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朝阳区税务局
2023年3月

来源:北京朝阳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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