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广州粤穗xxx企业服务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发布时间:2023-03-08 18:10:00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增城区税务局
广州粤穗xxx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穗增税退罚告〔2022〕05号),文书内容如下:
对你(单位)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3年5月31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三稽处〔2022〕121号),你(单位)在2019年4月至2020年6月期间存在虚构出口业务,利用虚假的出口退税备案单证向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款31,864,899.21元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三条第(六)项第4目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为骗取出口退税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32号)第二条的规定,将停止为你(单位)办理出口退税三年。停止办理出口退税的时间以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决定之日为起始日。根据《财政部?/span>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因骗取出口退税被税务机关停止办理增值税退(免)税期间出口的货物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文书之日起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荔乡路10号203室)领取《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穗增税退罚告〔2022〕05号)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增城区税务局
2023年3月8日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广州xx服饰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3-08 18:09:00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增城区税务局
广州xx服饰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穗增税退罚字〔2023〕第08号),文书内容如下:
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三稽处〔2022〕276号),你(单位)存在套用他人出口货物信息假报出口业务,骗取出口退税款5,241,917.71元的违法事实。
二、处罚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三条第(六)项第4目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为骗取出口退税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32号)第二条的规定,将停止为你(单位)办理出口退税三年。停止办理出口退税的时间以本决定的决定之日为起始日。
如你公司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华夏路3号)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荔乡路10号203室)签收《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穗增税退罚字〔2023〕08号)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增城区税务局
2023年3月8日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广州xx服装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3-08 18:07:00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增城区税务局
广州xx服装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穗增税退罚字〔2023〕第06号),文书内容如下:
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三稽处〔2022〕271号),你(单位)存在套用他人出口货物信息假报出口业务,骗取出口退税款2,415,500.05元的违法事实。
二、处罚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三条第(六)项第3目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为骗取出口退税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32号)第二条的规定,将停止为你(单位)办理出口退税两年。停止办理出口退税的时间以本决定的决定之日为起始日。
如你公司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华夏路3号)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荔乡路10号203室)签收《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穗增税退罚字〔2023〕06号)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增城区税务局
2023年3月8日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广州xx服饰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3-08 18:07:00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增城区税务局
广州xx服饰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穗增税退罚字〔2023〕第07号),文书内容如下:
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三稽处〔2022〕274号),你(单位)存在套用他人出口货物信息假报出口业务,骗取出口退税款7,637,276.78元的违法事实。
二、处罚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三条第(六)项第4目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为骗取出口退税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32号)第二条的规定,将停止为你(单位)办理出口退税三年。停止办理出口退税的时间以本决定的决定之日为起始日。
如你公司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华夏路3号)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荔乡路10号203室)签收《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穗增税退罚字〔2023〕07号)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增城区税务局
2023年3月8日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广州xx纺织服装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3-08 18:06:00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增城区税务局
广州xx纺织服装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穗增税退罚字〔2023〕第05号),文书内容如下:
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三稽处〔2022〕266号),你(单位)存在套用他人出口货物信息假报出口业务,骗取出口退税款6,579,097.22元的违法事实。
二、处罚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三条第(六)项第4目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为骗取出口退税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32号)第二条的规定,将停止为你(单位)办理出口退税三年。停止办理出口退税的时间以本决定的决定之日为起始日。
如你公司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华夏路3号)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荔乡路10号203室)签收《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穗增税退罚字〔2023〕05号)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增城区税务局
2023年3月8日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广州市xx贸易有限公司税务事项通知书)
发布时间:2023-03-08 18:04:00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增城区税务局
广州市xx贸易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增城区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穗增税通〔2022〕11002号)。文书内容如下:
事由:追回已退(免)税款,视同内销征税。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九)项第11目,?/span>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65号)第十二条规定。
通知内容:经调查,你单位已办理的出口退(免)税业务,因供货企业广州市精美服装有限公司回函销售的自产货物,其生产设备、工具不能生产该种货物,共涉及16张发票,号码:440019313011837892-440019313011837894、440019313011893745-440019313011893749、
440019413046349056-440019413046349063,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根据上述规定应补缴退(免)税款合计200,488.58元。现决定对上述已退(免)税款200,488.58元予以追回,请于签收本文书15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补缴,并在次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视同内销征税。逾期未缴清的,将按欠税处理。
如对本通知不服,必须先依照本通知的期限返纳税款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华夏路3号)申请行政复议。
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地址: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荔乡路10号205室)领取《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增城区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穗增税通〔2022〕11002号)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文书正本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增城区税务局
2023年3月8日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广州市xxx贸易有限公司税务事项通知书)
发布时间:2023-03-08 18:00:00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增城区税务局
广州市xxx贸易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增城区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穗增税通〔2022〕11001号)。文书内容如下:
事由:追回已退(免)税款,视同内销征税。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九)项第11目, 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65号)第十二条规定。
通知内容:经调查,你单位已办理的出口退(免)税业务,因供货企业广州市增城鑫盈制衣厂回函销售的自产货物,其生产设备、工具不能生产该种货物,共涉及10张发票,号码:440015213005414598-440015213005414600、440015313018565882-440015313018565885、440015313018566519,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根据上述规定应补缴退(免)税款合计111,495.44元。现决定对上述已退(免)税款111,495.44元予以追回,请于签收本文书15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补缴,并在次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视同内销征税。逾期未缴清的,将按欠税处理。
如对本通知不服,必须先依照本通知的期限返纳税款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华夏路3号)申请行政复议。
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地址: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荔乡路10号205室)领取《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增城区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穗增税通〔2022〕11001号)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文书正本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增城区税务局
2023年3月8日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广州xx服饰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3-08 17:58:00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增城区税务局
广州xx服饰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穗增税退罚字〔2023〕第04号),文书内容如下:
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三稽处〔2022〕275号),你(单位)存在套用他人出口货物信息假报出口业务,骗取出口退税款2,180,219.96元的违法事实。
二、处罚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三条第(六)项第3目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为骗取出口退税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32号)第二条的规定,将停止为你(单位)办理出口退税两年。停止办理出口退税的时间以本决定的决定之日为起始日。
如你公司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华夏路3号)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荔乡路10号203室)签收《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穗增税退罚字〔2023〕04号)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增城区税务局
2023年3月8日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广州xxx服装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3-08 17:54:00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增城区税务局
广州xxx服装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穗增税退罚字〔2023〕第03号),文书内容如下:
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三稽处〔2022〕270号),你(单位)存在套用他人出口货物信息假报出口业务,骗取出口退税款5,084,704.68元的违法事实。
二、处罚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三条第(六)项第4目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为骗取出口退税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32号)第二条的规定,将停止为你(单位)办理出口退税三年。停止办理出口退税的时间以本决定的决定之日为起始日。
如你公司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华夏路3号)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荔乡路10号203室)签收《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穗增税退罚字〔2023〕03号)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增城区税务局
2023年3月8日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广州东部xxx企业服务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发布时间:2023-03-08 17:53:00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增城区税务局
广州东部xxx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穗增税退罚告〔2022〕06号),文书内容如下:
对你(单位)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3年5月31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三稽处〔2022〕120号),你(单位)在2019年4月至2020年6月期间存在虚构出口业务,利用虚假的出口退税备案单证向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款17,809,983.45元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三条第(六)项第4目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为骗取出口退税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32号)第二条的规定,将停止为你(单位)办理出口退税三年。停止办理出口退税的时间以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决定之日为起始日。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因骗取出口退税被税务机关停止办理增值税退(免)税期间出口的货物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文书之日起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荔乡路10号203室)领取《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穗增税退罚告〔2022〕06号)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增城区税务局
2023年3月8日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广州xx服饰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3-08 17:52:00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增城区税务局
广州xx服饰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穗增税退罚字〔2023〕第01号),文书内容如下:
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三稽处〔2022〕269号),你(单位)存在套用他人出口货物信息假报出口业务,骗取出口退税款6,354,285.83元的违法事实。
二、处罚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三条第(六)项第4目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为骗取出口退税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32号)第二条的规定,将停止为你(单位)办理出口退税三年。停止办理出口退税的时间以本决定的决定之日为起始日。
如你公司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华夏路3号)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荔乡路10号203室)签收《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穗增税退罚字〔2023〕01号)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增城区税务局
2023年3月8日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广州xx服装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3-08 17:52:00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增城区税务局
广州xx服装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穗增税退罚字〔2023〕第02号),文书内容如下:
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三稽处〔2022〕272号),你(单位)存在套用他人出口货物信息假报出口业务,骗取出口退税款3,218,378.72元的违法事实。
二、处罚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三条第(六)项第4目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为骗取出口退税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32号)第二条的规定,将停止为你(单位)办理出口退税三年。停止办理出口退税的时间以本决定的决定之日为起始日。
如你公司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华夏路3号)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荔乡路10号203室)签收《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穗增税退罚字〔2023〕02号)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增城区税务局
2023年3月8日
来源:广州市税务局 税乎网

出口退税实务操作问题解答宝典《出口退税365问》:
2023年2月第15版,398元/本。
加老王微信购买:qdlaoshiren2、qdlaoshiren1、qdlaoshiren;网上唯一店铺淘宝:进出口财税通。谨防上当受骗(注意:有人买的出口退税365问被骗了!)
出口退税实务问题解答手册《出口退税365问+》,选取广大出口企业在出口退税实务操作中遇到的及老王在为各进出口财务人员解答问题时经常被问到的实务问题进行解答,受到广大税务系统和出口企业财务人员的好评。本次第15版(2023年2月)依照最新政策及新金税三期申报系统,共550个疑难问题解答,总有你在实务操作中遇到但却解决不了或疑惑重重的,那么就请看出口退税实务问题解答宝典《出口退税365问+》,一书在手退税无忧!企业、税局退税的好帮手!最快捷的出口退税学习手段!550个问题目录链接:《出口退税365问+》2023年2月第15版来了!

进出口会计实务操作、出口退税操作视频课件:
进出口会计实务操作和出口退税视频课件一年期会员2999元、五年期会员4799元、永久会员课件19999元。会员期间免费更新课件及享受咨询指导答疑服务、享受会员直播课;并赠送老王原创的价值398元的出口退税疑难问题解答《出口退税365问》。2999元课件是一年会员待遇,一年内享受课件更新和直播课,一年后自行选择续费600元/年并享受会员待遇;永久会员永久不再续费,永久享受会员待遇和课件更新并享受直播课视频。原已购买出口退税365问的,再购买课件时购书费用可以从课件中抵减。
课件大纲:进出口会计实务/出口退税会员课程
学员反馈:进出口会计实务课程学员反馈
课程涵盖:
外汇政策及应用服务平台操作讲解
电子口岸操作讲解、无纸化通关操作
贸易方式讲解及风险规避
成交方式讲解及风险规避
结算方式讲解及风险规避
离岸公司讲解及实务合规操作
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申报表填列讲解
进出口业务会计实务讲解
进出口贸易风险讲解
出口退税政策精讲
新出口退税申报系统操作讲解(离线版、在线版、单一窗口版)
进出口企业资质办理
跨境人民币操作讲解
跨境电商政策讲解
海关特殊区域讲解
进出口疑难点讲解
新版报关单讲解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业务模式讲解
每月享受专属会员直播课
扫码加老王个人微信:qdlaoshiren2

扫码加公众号:进出口财税通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