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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库] 人社部:三八妇女节上班不支付加班费(附官方答复及案例)| 劳动法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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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名称: 劳动法库
标题: 人社部:三八妇女节上班不支付加班费(附官方答复及案例)| 劳动法库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3-08 00:00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wNTEzMTU5OQ==&mid=2650817608&idx=1&sn=39924c8e4e82cd738183d938d062ac39&chksm=80d5b868b7a2317e7677d33cac207120a585c1041d71d74961e16efa6fa2aded02f46d34982b#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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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编辑︱劳动法库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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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是国际三八妇女节,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三条规定:妇女节(3月8日)属于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女职工放假半天。
如果今天用人单位未安排女职工休假而是正常工作,要不要支付加班费呢?人社部早在2000年就对此进行了答复。
人社部答复

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工资问题的函
劳社厅函[2000]18号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关于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工作,如何计发职工工资报酬问题。按照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270号)中关于妇女节、青年节等部分公民放假的规定,在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对参加社会或单位组织庆祝活动和照常工作的职工,单位应支付工资报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该节日恰逢星期六、星期日,单位安排职工加班工作,则应当依法支付休息日的加班工资。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二〇〇〇年二月十二日
按照人社部上述答复,对三八妇女节参加庆祝活动和照常工作的职工,单位应支付工资报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资。

司法实践中如果因此发生劳动争议,法院基本上也是按人社部该答复进行处理,下面我们来看一些具体裁判案例。

(2022)闽01民终1402号民事判决:2021年3月8日加班工资问题。根据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三条规定:“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一)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该办法第六条规定:“……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参照《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工资问题的函》:“按照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270号)中关于妇女节、青年节等部分公民放假的规定,在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对参加社会或单位组织庆祝活动和照常工作的职工,单位应支付工资报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该节日恰逢星期六、星期日,单位安排职工加班工作,则应当依法支付休息日的加班工资。”2021年3月8日(星期一)为工作日,正祥公司已向张燕锋支付工资的情况下,无需再向其支付加班工资。

(2019)粤01民终15126号民事判决: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根据《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工资问题的函》(劳社厅[2000]18号)规定,在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对参加社会或单位组织庆祝活动和照常工作的职工,单位应支付工资报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该节日恰逢星期六、星期日,单位安排职工加班工作,则应当依法支付休息日的加班工资。本案中,2018年3月8日为星期四,新信和公司已向张小燕发放该日的正常工资,张小燕要求新信和公司支付该日加班工资的请求于法无据,故不予支持。二审法院认为,关于2018年3月8日加班工资,因当天是工作日,张小燕要求发放当日的加班工资没有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亦予维持。

(2019)浙0521民初938号民事判决: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工资问题的函》的规定,按照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270号)中关于妇女节、青年节等部分公民放假的规定,在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对参加社会或单位组织庆祝活动和照常工作的职工,单位应支付工资报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该节日恰逢星期六、星期日,单位安排职工加班工作,则应当依法支付休息日的加班工资。2016年3月8日、2017年3月8日及2018年3月8日均为工作日,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三年三八节加班工资517.24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2019)湘0104民初1193号民事判决:关于原告三八妇女节加班工资。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工资问题的函》[劳社厅函(2000)18号]明确规定:按照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270号)中关于妇女节、青年节等部分公民放假的规定,在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对参加社会或单位组织庆祝活动和照常工作的职工,单位应支付工资报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资。因此,原告要求的加班工资没有法律依据。

(2018)津0116民初80736号民事判决:虽然从考勤显示张静在“三八妇女节”及“五四青年节”均出勤,但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工资问题的函》中规定,在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对参加社会或单位组织庆祝活动和照常工作的职工,单位应支付工资报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该节日恰逢星期六、星期日,单位安排职工加班工作,则应当依法支付休息日的加班工资。因此,对于张静在2017年“三八妇女节”和“五四青年节”的出勤,不认定为加班时间。

(2017)粤01民终16718号民事判决: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工资问题的函》(劳社厅函〔2000〕18号)规定:“关于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工作,如何计发职工工资报酬问题。按照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270号)中关于妇女节、青年节等部分公民放假的规定,在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对参加社会或单位组织庆祝活动和照常工作的职工,单位应支付工资报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资。”上诉人李凌云作为女职工,在妇女节期间照常工作,对此广东永高塑业发展有限公司已支付相应的工资报酬,故原审法院不支持上诉人李凌云关于“3·8妇女节”的加班工资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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