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809
  • Tax100会员 28032
查看: 519|回复: 0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国税所一[2008]147号 关于上海市光彩事业促进会等5家单位接受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问题的通知

3万

主题

3万

帖子

3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34259
2020-6-17 10:24: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qysds//200805/t286595.html
发文单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沪国税所一[2008]147号
文件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国税所一[2008]147号 关于上海市光彩事业促进会等5家单位接受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8-05-1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上海市光彩事业促进会等5家单位接受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问题的通知
沪国税所一[2008]147号

状态:全文失效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业务制度文件目录的通知》(沪税函〔2018〕51号)规定全文失效废止

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
你们上报的有关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接受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问题的请示收悉。为支持社会公益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及相关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6号)的规定,经研究,同意认定上海市光彩事业促进会、上海市儿童健康基金会、上海市慈源爱心基金会、上海市华东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上海唐君远教育基金会等5家单位接受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八年五月十七日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liwei03@51shebao.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