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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国税所[2008]35号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金融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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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qysds//200807/t286599.html
发文单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沪国税所[2008]35号
文件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国税所[2008]35号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金融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8-07-1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金融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所[2008]35号

状态:全文失效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业务制度文件目录的通知》(沪税函〔2018〕51号)规定全文失效废止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金融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24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八年七月十五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金融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6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据一些税务机关反映,金融企业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的规定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有关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不够明确,需要进一步细化。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法院裁定中止执行形成的呆账损失金额确定问题
金融企业经法院裁定中止执行后符合呆账损失认定条件的,其损失金额可按下列方法确定:
对借款人和担保人的资产按市场公允价进行估算,如果其价值不足以清偿属于《破产法》规定的优先清偿项目,由金融企业出具专项说明,经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可将应收债权全额确定为呆账损失;如果清偿《破产法》规定的优先清偿项目后仍有结余但不足以清偿所欠债务的,则可按所欠债务的比例确定金融企业应收债权的损失金额。
二、关于金融企业操作不当形成的呆账损失税前扣除问题
金融企业经营国家法律法规明文禁止的业务而产生的呆账损失,不属于操作不当形成的呆账损失范围,不得在税前扣除。属于操作不当形成的呆账损失,主要是由于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操作程序不规范或因金融业务创新但政策不明确、不配套等原因而产生的。此类损失在查明原因或经业务监管部门定性,并由金融企业作出专项说明后,准予税前扣除。
三、关于金融企业工效挂钩工资税前扣除的计算方法问题
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实行工效挂钩政策的金融企业,在确定2007年度工效挂钩工资税前扣除标准时,其经济效益指标可以利润总额和应纳所得税额两项指标的平均值为计算依据;与劳动生产率对应的工资总额,以人均工资总额为计算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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