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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叶税舟] “委托”自然人代开虚开经营普票受刑罚

匿名  发表于 2023-3-9 00:20:07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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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名称: 一叶税舟
标题: “委托”自然人代开虚开经营普票受刑罚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3-08 07:00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xODEzMDYwMQ==&mid=2651947778&idx=1&sn=e6e7c5055a7d1f4180b78f34f1372728&chksm=8c0a12c4bb7d9bd2f20518234611e74f30ad433efdfc1e22ad3472151bc4ebd750f580ce9397#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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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自然人代开虚开经营普票受刑罚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案号:(2023)沪0113刑初1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某,男,1967年4月16日出生于黑龙江省七台河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小学文化,上海A有限公司等公司实际负责人,户籍在黑龙江省七台河市,现住上海市宝山区。因本案于2021年11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刑诉(2022)13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虚开发票罪,于2022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陆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某在经营上海A有限公司、D(上海)有限公司、上海B有限公司、上海C有限公司期间,在公司与代开人无真实业务的情况下,支付费用委托叶某、于某、胡某(已判决)等人提供指导和代开发票服务,配合叶某某等人制作虚假合同,并在合同中规避“劳务”等字样,以此方式将个人劳务所得变换为经营所得从而降低纳税。叶某等人将合同、代开人身份信息等材料汇总后报送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经查证,被告人徐某某通过上述方式,让他人为其经营的四家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23份,价税合计人民币6847万余元,均已入账冲抵成本。
2021年11月12日,被告人徐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在住处等候接受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基本犯罪事实。四家涉案公司完成了合规整改,并补缴了税款。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刘某、史某、叶某、于某、胡某、尹某、钱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调取的发票、付款报销凭单、业务回单及上海XX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及电子缴款凭证;营业执照、情况说明及相关照片;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工作情况及户籍资料;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作为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让他人为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发票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徐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徐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白某
书记员 刘某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一日
税舟后语:
客观的说,对于从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一般来说受到质疑的概率要小一些,反过来说,敢于冒险去税局虚假代开的也是要少,做的人有种“最危险的地方也是最安全的地方”的偏向虎山行的思维。从案情来看,这是有较深税筹的痕迹:劳务毕竟还是有扣缴的问题,而经营就是基本上核定征收了——税局代开时按照附证率一并征收个税。撇开虚开的违法行为,就真实业务的合法代开发票来说,是税负最轻的情形之一。
日常可能有一种潜意识的误解,认为税局给予代开了,税局就有连带责任,善意税局也哑巴吃黄连。以前确实是这样,因为规定税局人员代开时需要承担审核真实性的责任。但现行规定中,税局代开人员只负责对代开资料的完整性审核,对于真实性不审核(事实上也无法审核),真实性由纳税人自己承担。因此,代开中虚开发票,税局人员只承担提供的资料不规范的责任,不承担业务真实性责任。
误以为税局代开发票安全,当事人涉虚开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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