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775
  • Tax100会员 28031
查看: 531|回复: 0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国税所[2008]46号 关于上海市人口福利基金会接受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问题的通知

3万

主题

3万

帖子

3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34259
2020-6-17 10:23: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qysds//200808/t286603.html
发文单位: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沪国税所[2008]46号
文件名: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国税所[2008]46号 关于上海市人口福利基金会接受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8-08-1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上海市人口福利基金会接受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问题的通知
沪国税所[2008]46号

状态:全文失效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业务制度文件目录的通知》(沪税函〔2018〕51号)规定全文失效废止


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
静安区税务局上报的《关于上海市人口福利基金会公益救济性捐赠机构申请税前扣除资格认定问题的请示》收悉。为支持社会公益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及相关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6号)的规定,经研究,同意认定上海市人口福利基金会接受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2008年1月1日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八年八月十五日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liwei03@51shebao.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