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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平井桃桃桃 于 2020-7-21 14:40 编辑
耕地占用税法在青海落地实施成效明显 来源:青海税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以下简称《耕地占用税法》)2019年9月1日实施以来,青海省按照全省各地区实际情况明确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确保耕地占用税法在全省平稳运行,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做好收入分析、落实优惠政策、加强宣传辅导,将税法实施前后各项工作落实落细,取得了明显成效。
进一步规范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
半年多来,全省各级税务部门以耕地占用税法施行为契机,联合各地自然资源、财政等部门,全面宣传解读耕地占用税法,进行精准辅导培训,对辖区纳税人占地及欠缴情况进行全面摸底排查,规范耕地占用税征管。2019年9至12月份,全省共入库耕地占用税2.68亿元,同比增长17.47%。
耕地占用税属于“一次性”税收。前几年,部分纳税人在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允许范围内,先占地、后报批,未将耕地占用税纳入占地成本预算,形成一定程度的拖延欠缴。各地税务部门深入光伏电站等大宗占地企业,宣传解读耕地占用税法及新税额标准,协助纳税人清缴欠缴税款。2019年9至12月份,累计清欠入库税款3867万元。
进一步简化税制适应经济社会发展
耕地占用税法施行前,全省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以县、区、乡、镇为单位设置,个别县区农用地有6档适用税额,存在相邻乡镇因适用税额标准不同而引起征纳矛盾情形。
新税额标准综合考虑全省各地区人均耕地面积、人均生产总值、经济发展状况、财政收入、税收政策连续性等因素,统一确定各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不再细分到乡、镇;将现行水浇地、山旱地的分类税额标准统一为耕地税额标准;对全省45个县区进行分档,分别确定25元/平方米、20元/平方米、15元/平方米、10元/平方米4档耕地税额标准,并对部分发展较快及经济水平较低地区税额做了适当调整。同时,明确对其他农用地按照当地耕地税额标准降低47%—50%征收。
简化的耕地税额标准,方便了纳税人的理解和基层税收征管执法,助推县级政府强化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耕地的责任,确保了新税额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相适应。
进一步助力生态强省和耕地资源保护
随着经济繁荣,城镇化进程加快和工业建设进一步发展,占用耕地等农用地进行开发建设的需求与土地资源稀缺的矛盾长期存在。以海东市为例,虽然政府积极落实占补平衡政策,但近年来仍存在耕地面积不同程度减少的情况,其中乐都区、平安县、化隆县等地2016—2018年耕地面积平均减少了1300余亩。
为进一步助力生态建省强省,根据《耕地占用税法》授权地方事项,对海拔较高、经济发展水平较低、人均耕地不超过一亩,但生态环境保护地位重要的果洛州、玉树州、黄南州和海西州部分地区税额标准统一确定为10元/平方米,同时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的40%加征耕地占用税,提升了三江源生态保护区等具有生态保护战略意义地区的农用地占用成本。
西宁市下辖四区,耕地保护与城市发展矛盾相对突出,适用税额调整为25元/平方米,同时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的40%进行加征。对占用基本农田的,在全省确定的适用税额标准基础上加按150%征收。最大限度引导地利用城市现有土地,消化存量,尽量少占或不占农用地,合理优化利用土地,强化了耕地资源保护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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