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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北听税】收到的合同违约金需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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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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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6
2023-3-7 04:10: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天津河北税务
标题: 【小北听税】收到的合同违约金需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jM5NDI4OTI4OQ==&mid=2718486589&idx=2&sn=10526b3abc82f45f7c547c92f8b16156&chksm=817673dbb601facddb1c076290c93baf4ae6d77c3da0eb41883c6b12ab8757c0baa01f387db5#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3-06 1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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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常见误区

我们公司跟客户签订了合同,由于客户出现违约事项并支付了违约金,那么公司收到的违约金属于“营业外收入”,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为您解答
关于违约金应分情况处理:
1.对于合同未履行时收取违约方的违约金,无须缴纳增值税,也不用开具发票;
2.对于合同已经履行,购买方因延迟付款等原因,按合同约定向销售方支付一定金额的违约金,属于价外费用,应并入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发票。

相关政策:
1.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2.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3.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编辑:天津市河北区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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