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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叶税舟]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商务部门备案有差异,税务机关需了解

匿名  发表于 2023-3-7 00:20:15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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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名称: 一叶税舟
标题: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商务部门备案有差异,税务机关需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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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3-03-06 07:00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xODEzMDYwMQ==&mid=2651947770&idx=1&sn=130be524dc7293ba8b7de1b2a3744e30&chksm=8c0a133cbb7d9a2af1d998460b9255fd4dd238de03afa52c121ded4c705b043c2b952bbb6c41#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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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商务部门备案有差异,税务机关需了解
文/叶全华
就现行有效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即俗称废旧物资回收)的增值税优惠政策主要是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以下简称40号公告)。其中有一条政策是允许一般纳税人选择3%征收率计税的简易计税方法。这对于面向社会大众收回废旧物资的经营者来说,无疑是个好的政策。
正因为是个有利的政策,于是像多数优惠政策政策一样,需要有一定的条件限制,防止政策执行失控。这样的谨慎自然有道理,不说其他,就是回想当年的金华税案,就可以足见其领域的复杂程度。当然,也要看到社会和税收管理的能力也是已经发生深刻变化,需要改变和尽可能的放手市场自行完善。
40号公告明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区分从事危险废物收集、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除此之外的其他再生资源回收的经营者,分别明确了相应的条件。前两类需要取得相应的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而对除危险废物、报废机动车外,其他再生资源回收纳税人则明确(1)经营范围要市场主体登记,(2)要在商务局备案。
由此,税务局可能会在检查时要求经营企业提供商务局已经备案的依据,或者从商务部官网上查询是否存在备案。对于没有备案的,依据40号公告就执法标准来看,是不允许按照简易计税方法申报纳税,需要按照一般计税方法申报纳税。这样的要求,对于企业无疑是十分的被动和不安,道里非常简单,一方面在议价时,两种方法下自然保本的价格不一样。另一方面,因为简易计税,对进项凭证的取得也就松懈了。如果取消简易,追溯之前,对于企业来说是痛苦难熬的。
那么,商务部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究竟现状如何呢?
首先看看商务部层面的政策。2019年,总体根据“多证合一”改革的精神,商务部对《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9年第1号)第二条第(七)项,明确第六条修改为:“第六条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条件,工商注册登记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事项整合到营业执照上,市场监管部门核准工商注册登记后,通过省级共享平台将企业信息共享给各相关部门。”
删除第七条:“第七条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那么,在实务中对于原备案事项是否完全取消了呢?就到目前为止,商务部网站存在备案公示功能,并可以查询到企业的备案信息。从商务部的留言回答来看,对于2019年修改后,经营者是否需要到商务局备案,答复基本上是请与当地商务部门联系。
再来看看两份新的地方性文件的修改后重新发布的规定。
1.2022年1月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2〕第1号),对《河北省再生资源回收管理规定》第七条进行了修改,修改为:“回收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备案。备案事项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对比原文,很清楚:不再强制要求在商务部再生回收管理系统备案。当然,河北商务厅在宣传政策时提到:“为了掌握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底数,及时传达行业政策措施,我厅鼓励企业在系统进行备案。”显然,不办理备案是规定,办理备案是自愿。当然,公安备案是仍然必须的,毕竟涉及到可能存在非法收购问题。
2.2022年3月,《宁波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条例》(2022年3月18日浙江省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对十四和十五条进行修改,其中“第十四条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核准市场主体登记后,应当通过省级共享平台将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相关信息共享给再生资源回收主管等相关部门。”
“第十五条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十五日内,向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备案。”
从中可以看出,宁波市不再由经营者备案,而是信息共享,但同样公安仍然需要备案。
当然,笔者也查询了一些地方性的相关规定,仍然有是否强调需要在商务局办理备案。
由此可见,对于是否在商务局备案的条件,税务机关在检查时还是需要考虑全面,依据商务局的具体地方性规定,恰当处理,不能机械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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