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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城12366热点——一般纳税人最新的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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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名称: 北京东城税务
标题: 东城12366热点——一般纳税人最新的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wOTE4MzQ3Mw==&mid=2654855928&idx=3&sn=64579a6a84d87a0bb98889f286fbfa30&chksm=80aacb66b7dd42709d90f3cc793ce42235ae0509174cbab34d82a36d1c2f299ad9d3ba03714c#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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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3-03-06 1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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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最新的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第三条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

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二)

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三)

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其他有关事项,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规定,按照本公告规定,应予减免的增值税,在本公告下发前已征收的,可抵减纳税人以后纳税期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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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京东城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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