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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国税所[2008]84号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2008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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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qysds//200812/t286623.html
发文单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沪国税所[2008]84号
文件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国税所[2008]84号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2008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8-12-1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2008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所[2008]84号

状态:全文失效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业务制度文件目录的通知》(沪税函〔2018〕51号)规定全文失效废止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2008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985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高新技术企业2008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9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配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实施,及时落实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减轻企业负担,现就高新技术企业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经认定已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企业,各级税务机关要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的规定,及时按15%的税率办理税款预缴。
二、经认定已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企业,2008年以来已按25%税率预缴税款的,可以就25%与15%税率差计算的税额,在2008年12月份预缴时抵缴应预缴的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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