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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叶税舟] 案例:未开票收入后期补开票,因税率不同按偷税处理?

匿名  发表于 2023-3-5 00:20:05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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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名称: 一叶税舟
标题: 案例:未开票收入后期补开票,因税率不同按偷税处理?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3-04 20:59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xODEzMDYwMQ==&mid=2651947761&idx=1&sn=2ff257264dff2a2fd7e91de118a1bad2&chksm=8c0a1337bb7d9a213291e93563072b26255d6007f631af0033643aaeb14961f01e6baaa8491c#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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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开票收入后期补开票税率不同按偷税处理案例?
纳税人识别号 913705******FY2X
纳税人名称 东营市***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姓名 刘***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东营税稽罚〔2022〕18号
案件名称 东营市***久商贸有限公司-骗税
处罚类别 骗税
一、处罚事由
1.增值税
(1)错误冲减未开具发票收入问题
根据省局下发的疑点,你单位2021年12月存在“附表一未开具发票栏次累计为负”风险。
2021年7月你单位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一“未开具发票”栏次填列13%税率销售额6055300元,销项税额787189元。
2021年12月填报未开票销售额-497154.88元,未开票销项税额-62198.51元。其中填列13%税率销售额-436364.31元,销项税额-56727.36元,填列9%税率销售额-60790.57元,销项税额-5471.15元。
针对这一疑点,检查人员将你单位提供的7月份未开票销售明细、补开发票销售明细及8-12月增值税申报数据进行比对,发现你单位存在错误冲减未开具发票收入问题。
2021年8月你单位补开13份发票,金额105402.31元,税额12861.01元。其中:13%税率发票11份,金额93383.44元,税额12139.88元;6%税率发票2份,金额12018.87元,税额721.13元。你单位在附表一未开具发票栏次填列13%税率销售额-93383.41 元,销项税额-12139.84元;6%税率销售额-12018.87元,销项税额-721.13元。经核实,你单位开具的6%税率发票,未申报未开票收入,不得冲减前期已申报未开票收入。当期应调增销售额12018.87元,少缴销项税额721.13元。
2021年9月你单位补开部分10份发票,金额112641.70元,税额14326.39元。其中:13%税率发票9份,金额108113.40元,税额14054.69元;6%税率发票1份,金额4528.30元,税额271.70元。你单位在附表一未开具发票栏次填列13%税率销售额-112641.70元,销项税额-14643.42元。经核实,你单位开具的6%税率发票,未申报未开票收入,不得冲减前期已申报未开票收入。当期应调增销售额4528.30元,少缴销项税额271.70元。
2021年10月你单位补开10份发票,金额96069.71元,税额9663.95元。其中:13%税率发票8份金额55711.22元,税额7242.44元;6%税率发票2份,金额40358.49元,税额2421.51元。你单位在附表一未开具发票栏次填列13%税率销售额-96096.71元,销项税额-12492.57元。经核实,你单位开【注:官方信息不完整】
二、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三、处罚结果
对你单位处罚款215000元。
处罚生效期 2022-10-18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东营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舟后语:
这个案例中为什么最终以偷税论处?证据是否充分?仅从文书上披露的内容来看,是不能得出结论的。这个案例主要还是可以让人得到的启示是,增值税申报数据的基本逻辑是非常重要的,税务机关对于报送的数据是存在基本逻辑的疑点筛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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