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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所属地:江西
问题内容:我公司上市前成立了一家合伙企业作为员工激励持股平台,合伙企业成立时以约4元/股的价格取得公司部分股权。成立一段时间后,其中一位合伙人(公司实控人)以12元/股的市场价格转让给稍后期进入公司的骨干员工,并缴纳了相应的个人所得税。
公司上市后,该合伙企业拟申请注销,并将所持的公司股份以市场价转让给各个合伙人(均为自然人)。
请问合伙企业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以12元/股受让公司实控人股票的员工,个人所得税如何计算?税前扣除费用是按4元/股还是12元/股?
答复机构: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3-02-21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本次留言内容与您于2023年2月20日21时29分同一路径的留言提问相同,您反映的问题已转办至相关部门,请您耐心等待反馈结果。
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江西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254c2fbeb1484b52bf41794afe0471b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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