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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月纳税申报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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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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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3-3 17:56: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孝感税务
标题: 三月纳税申报提醒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5MjQzMTA2Mg==&mid=2649868551&idx=3&sn=976816127112e31e0b6e7ab7fc14406c&chksm=88685ebebf1fd7a869961f5c5206130ef45a29212d42bf11f9b2e8c1fc83f5b0803684c9e11c#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3-03 16:10
二维码: -

3月征期为3月1日-3月15日
请大家合理安排申报时间
及时完成申报!



3月1日-3月15日
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三峡电站水资源费

1月1日-3月31日
2022年度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跨省际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三峡电站水资源费年度汇算清缴;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汇算清缴;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2022年度汇算清缴

1月1日-5月31日
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3月1日-6月30日
居民个人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2022年度汇算清缴;居民个人取得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

1月1日到12月31日
申报缴纳2023年度车船税
备注
1.“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年度汇总申报”“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申报”“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纳税申报”“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第五条第一款相关情形的纳税申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2.实行季度预缴的纳税人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征期为每年1、4、7、10月,年度进行汇算清缴。
3.实行季度预缴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预缴纳税申报的征期为每年1、4、7、10月。
4.实行按季缴纳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或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缴纳(预缴)期限同各月申报缴增值税和消费税征期一致。
5.此表内所述“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也包含了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 (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6.此表未包括车辆购置税、契税、耕地占用税、按次缴纳土地增值税、按次计征印花税的申报期和入库期。
7.此表未包括保险机构代收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报告和解缴税款的期限。
8.此表未包括按次缴纳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水土保持补偿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等非税收入项目。


THE END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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