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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热点问题即问即答(第二十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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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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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3-3 15:36: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石嘴山税务
标题: 企业所得税热点问题即问即答(第二十一期)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U1OTEzMDI1Ng==&mid=2247536324&idx=3&sn=26815a43708081ef860b0d1e6b4b5c3d&chksm=fc19fd3bcb6e742dbd21015589ddc0cc03db63edbe87ba272d96308220338936f1ba6014bc54#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3-01 1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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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企业所得税热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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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热点问答(二十一)



上市母公司其向子公司(未上市)员工授予股票期权,子公司未承担相应成本,子公司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企业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实质是通过本企业资本公积的减少,支付给激励对象提供服务的报酬。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此费用属于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第三条规定:非上市公司,凡比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证监公司字〔2005〕15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职工股权激励计划,且在企业会计处理上,也按我国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的,其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可以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企业所得税处理规定执行。

如子公司(非上市公司)未比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也没有向母公司授予的股票期权支付任何对价,企业实际没有发生支出行为,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来源:石嘴山税务)

编辑:王芳 | 责编:吕冬梅 | 审核:杨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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