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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国税所[2009]3号 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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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qysds//200901/t286630.html
发文单位: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沪国税所[2009]3号
文件名: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国税所[2009]3号 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9-01-0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所[2009]3号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各市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36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九年一月四日

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同意,现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简称社保基金理事会)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简称社保基金)的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社保基金理事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保基金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社保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证券投资基金红利收入,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产业投资基金收益、信托投资收益等其他投资收入,作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
二、对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社保基金托管人从事社保基金管理活动取得的收入,依照税法的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本通知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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