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个人所得税制度的结构而言,主要有综合所得税制(global tax system)和分类所得税制(scheddar income taxation)两大类型。各国个人所得税法通常是以分类所得税制或综合所得税制为基础构造的,但是,纯粹的分类所得税制逐渐被摒弃,而纯粹的综合所得税制则过于理想,税收征管难度极大。上述所得税制均以所得的分类为基础,但前者对归属于同一纳税人的所有或部分所得,无论其来源和性质如何,都作为一个整体统一征收个人所得税,法律列举的不征税收入以外的所得都要征税;后者则是对不同类型、不同来源的所得分别征收个人所得税,法律上未列举的所得不征税。需要强调的是,这两类所得税制下,都要对应税所得按照来源和性质的不同进行分类后课税。
无论实行何种所得税制类型,其基本计征原理均是在应税所得类型划分基础上,基于法定收入额与法定扣除额之差额,适用相应的税率。美国联邦大部分税收收入来自个人所得税,尽管纳税人普遍抱怨美国个人所得税法过于复杂,但美国政府和国会从来只主张渐进性的税制改革,因此,美国也成为OECD国家中唯一没有开征增值税的。“很久以来,所得税法一直是繁琐复杂的。连富兰克林?罗斯福也未曾有耐心读过他的政府所制定的税收立法”,“在罗斯福看来,它似乎是用外语写的”,“许多人为这种税制的极端复杂性而触怒了。正如幽默大师拉赛尔贝克所说的那样,税法的最可怕之处在于它无人能懂。它以深不可测而闻名于世”。美国《联邦税法典Klnternal Revenue Code of 1939)于1954年、1986年进行了大规模修改,特别是1986年基于简化税制的目标所作的修改更是影响深远,然而,个人所得税法错综复杂的问题却未曾解决。“联邦所得税完全是一团糟。它既没有效率,也不公平,而且操作起来不简便。它难以理解,鼓励了逃税和欺骗行为的发生”,“律师和说客为他们的客户获得了税收利益,而不是从事建设性的工作”。
美国和日本分别实行综合所得税制和分类综合所得税制,同样都要以所得分类为基础。美国《减税和就业法案KTax Cuts and Jobs Act of 2017)》大幅调整了个人所得税的课税要素:超额累进税率调整为10%,12%,22%,24%,32%,35%和37%;标准扣除额翻倍:个人申报、家庭申报、夫妻联合申报的标准扣除额分别从6500美元、9550美元、13000美元调整到12000美元、18000美元、24000美元,同时,取消个人税收豁免;此外,取消和调整了数十项税收抵免和扣除项目。日本个人所得税法上的所得分为资产性所得、劳动性所得、资产劳动结合所得、其他所得其应纳税所得额为收入减去给与所得控除和所得扣除,超额累进税率为5%,10%,20%,23%,33%,40%和45%。所得控除主要包括基础(38万日元)、社会保险料、配偶者、配偶者特别、扶养、勤劳学生、生命保险料、医疗费、杂损、地震保险料、寡妇(夫)、小企业共济卦金、寄附金、障害者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