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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 《关于党的基层组织任期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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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4-30 11:53: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gov.cn/zhengce/2018-07/12/content_5305944.htm
发文单位: 新华社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 《关于党的基层组织任期的意见》
发文日期: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本帖最后由 程国海 于 2020-4-30 11:56 编辑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党的基层组织任期的意见》
来源:新华社

新华社北京7月12日电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党的基层组织任期的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党的基层组织任期的意见》全文如下。


党的十九大党章修正案规定:“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为贯彻落实党章规定,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严格党的组织制度,完善党的基层组织任期,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一般为5年,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一般为3年,其中,村和社区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为5年。

本意见印发前已换届的党的基层组织,原则上从本届任期届满后,开始执行上述规定。


二、党的基层组织应严格执行任期制度,任期届满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需延期或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应报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延长或提前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三、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党委(党组)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党的基层组织任期调整统一规范、平稳衔接。根据党组织隶属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上级党组织要切实负起责任,认真做好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调整配备等相关换届准备工作,及时提醒督促按期换届。


四、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党的基层组织任期,由中央军委规定。


五、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党的基层组织任期的规定,凡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照本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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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http://www.gov.cn/zhengce/2018-07/12/content_5305944.htm  发表于 2020-4-30 11:57
每天在学习的道路上前进一小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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