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转发《关于发布2008年度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名单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所[2009]11号
状态:全文失效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业务制度文件目录的通知》(沪税函〔2018〕51号)规定全文失效废止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2008年度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名单的通知》(发改高技〔2008〕3700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一条规定一并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 商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发布2008年度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名单的通知
发改高技〔2008〕37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商务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颁布的《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国发〔2000〕18号),鼓励并推动骨干和重点软件企业加快发展,根据《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发改高技〔2005〕2669号),经研究,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审核认定了2008年度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名单附后),现予以公布。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号)的规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请税务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2008年度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
2008年度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名单.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