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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温馨提醒:3月,这些不容错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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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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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江苏税务
标题: 12366温馨提醒:3月,这些不容错过!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jM5MTY2NjgzNg==&mid=2652272680&idx=1&sn=87a737a9efe60884f7a26abe09384cdd&chksm=bd50dfd38a2756c50ab7b1f6ceb87228224df948a86b0c863aeed218ee27b692aa6e1d089072#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2-28 16:25
二维码: -



新政速览: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部分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规定:自2023年3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对列入目录内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证明等6项税务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号)规定:2022年度终了后,居民个人在2023年3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需要汇总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综合所得的收入额,减除费用6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和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后,适用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并减去速算扣除数,计算最终应纳税额,再减去2022年已预缴税额,得出应退或应补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并办理退税或补税。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7号)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部分表单和填报说明进行修订,具体如下:对《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0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的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进行修订;对《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的填报说明进行修订。本公告适用于2022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


来源:江苏税务12366
编发:江苏省税务局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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