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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经济率先整体好转“双十条”解读(二)丨增值税加计抵减操作指引及热点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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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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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南京税务
标题: 推动经济率先整体好转“双十条”解读(二)丨增值税加计抵减操作指引及热点问答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jM5NTkxNDU5Nw==&mid=2650733217&idx=1&sn=7ba17d64956d5ffdfb2cdab5c2fad8ba&chksm=befb6cab898ce5bda7d3936af612589f6b113d459ed7b47e8c45684749127d01a252ab8ae51d#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2-28 1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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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南京市税务局发布《关于推动经济运行率先整体好转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和服务举措》,以“10项政策措施”和“10项服务举措”为抓手,更好发挥税收职能作用,确保政策直达快享,为推动经济运行整体好转服务高质量发展贡献税务力量。南京税务推出“推动经济率先整体好转‘双十条’”系列解读。本期给大家介绍:增值税加计抵减如何享受以及相关热点问题解答。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以下简称1号公告) 的规定:
01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
02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03
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其他有关事项,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1号公告规定的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5%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87号)、1号公告规定的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STEP 1
进入江苏省电子税务局,依次进入【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资格信息报告】-【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模块。


STEP 2
根据情况选择“适用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或者“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填写行业、销售额等相关信息后点击“保存”,保存成功后点击“提交”。





STEP 3
加计抵减声明提交成功后,进入“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


进入申报界面,点击“数据初始化”(若数据未带出请再次尝试),根据申报模块下方的填表顺序说明,先保存主表“[001]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后,再进入附表四“[005]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

纳税人需在附列资料(四)中填报加计抵减情况的2列“本期发生额”,本期实际抵减额会根据主表第19行“应纳税额”判断后自动取数,最终直接在主表应纳税额中进行抵减。


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1

我是一家服务公司,最近出台的加计抵减政策中,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请问这两项政策中的生活服务怎么定义?我应该怎么选择适用不同的加计抵减政策?
答:两项政策中的生活服务定义一致。《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规定,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如果你公司上年度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已超过50%,则可以按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比例为10%的加计抵减政策;如果你公司上年度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未超过50%,但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合计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则可以按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比例为5%的加计抵减政策。
2
我是一家餐饮公司,此前一直享受生活性服务业15%加计抵减政策,2022年底还有加计抵减余额10万元未抵减完,最近出台了新的加计抵减政策,请问去年没抵减完毕的余额还能在今年继续抵减吗?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规定,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其他有关事项,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87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因此,按照现行政策规定,你公司此前未抵减完的加计抵减额,可以在加计抵减政策有效期内继续抵减应纳税额。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3

2023年纳税人是否还可以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的规定,三、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二)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三)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其他有关事项,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4
纳税人符合加计抵减政策条件,需要提交什么资料?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的规定,纳税人适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规定的加计抵减政策,仅需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一份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其中,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适用5%加计抵减政策,需提交《适用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需提交《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5

适用增值税进项税额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怎么申报加计抵减额?
答: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服务业纳税人,当期按照规定可计提、调减、抵减的加计抵减额,在申报时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二、加计抵减情况”相关栏次。
6
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如何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主表上体现加计抵减额?

答:为落实加计抵减政策,一般纳税人加计抵减额体现在主表第19栏“应纳税额”。对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主表第19栏“应纳税额”栏按以下公式填写。
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1栏“销项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实际抵减额”;
本栏“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第11栏“销项税额”“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实际抵减额”。
“实际抵减额”是指按照规定可从本期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中抵减的加计抵减额,分别对应《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第6行“一般项目加计抵减额计算”、第7行“即征即退项目加计抵减额计算”的“本期实际抵减额”列。
7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二、加计抵减情况”栏次为灰色,无法填写享受2023年增值税加计抵减?
答:纳税人适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规定的加计抵减政策,仅需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一份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其中,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适用5%加计抵减政策,需提交《适用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需提交《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请确认《适用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或《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已经提交成功,并在提交成功后点击增值税申报表的数据初始化;先填写主表保存后再填写《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
8
电子税务局中申请加计抵减的步骤?

答:登录电子税务局,首页→【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资格信息报告】→【增值税纳税人类型报告】→【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如果适用5%加计抵减政策,选择“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声明申请”入口,如果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选择“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声明申请”入口,填写行业、销售额等相关信息后点击“保存”,保存成功后点击“提交”。

往期回顾

推动经济率先整体好转“双十条”解读(一)一图读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新政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南京税务12366、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建邺区税务局
审核:南京市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征管和科技发展处
编发:南京市税务局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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