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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税 | 财务部的故事:退役士兵创业税费扣减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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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消息
2023-2-28 05:4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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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山东税务
标题:
听税 | 财务部的故事:退役士兵创业税费扣减政策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5OTA0NDEyNQ==&mid=2651056479&idx=1&sn=ce4d3c3954ec0d953c175ac5843a0d04&chksm=f76bd52dc01c5c3bb434d36ba18f7a0210a2ec4540ba7b00eaea0e07a5a8aaf48e5c4d3a71c7#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2-27 09:00
二维码:
-
哟,小宋,这一大早就开始学习了?
这不是我姥姥家二姨家表叔家表姐的表弟从部队退役了嘛。
然后呢?
他呀,最近打算自主创业开个店,我给他查查有啥税收优惠政策。
这八竿子才打得着的关系,这么上心,是不是醉翁之意不在“酒”?
嗐!想啥呢?我就是想学学政策。
退役士兵创业税费扣减政策
享受主体: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
优惠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山东顶格上浮20%,即每年12000元为限额调整为14400元。)
享受条件:
1.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 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
2.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3.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年的,应当按月换算其减免税限额。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12×实际经营月数。
4.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3.《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延续执行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2〕11号)
录音员
董晓晓,现任国家税务总局高密市税务局税收风险管理股专业技术员。多次担任各类活动主持和讲解员,多次参加系统内外演讲比赛并取得优异成绩。
往期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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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制:国家税务总局潍坊市税务局
编发: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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