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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国税所[2009]20号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和本市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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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qysds//200903/t286646.html
发文单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沪国税所[2009]20号
文件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国税所[2009]20号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和本市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9-02-2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和本市实施意见的通知
沪国税所[2009]20号

状态:全文废止(失效)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5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汇算清缴对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通知》的有关规定,应在本市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包括外埠在沪分支机构和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在2008年度内,无论盈利、亏损,或处于减免税期间,均应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二、汇算清缴时间
纳税人应在2009年5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并汇算清缴,在2009年5月31日前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款。
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2009年5月31日前办结企业所得税多退少补等事项。在6月底前,将纸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汇总表和按《通知》要求撰写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总结分析报告报送市局(企业所得税处,下同)。
三、汇算清缴程序
(一)纳税人申报程序
1.准备阶段。纳税人在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需要报经税务机关审核、审批或备案的事项,应按有关程序、时限及报送材料等规定及时办理。
2.申报阶段。纳税人应当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企业所得税规定,以及本市实施意见,自行进行纳税调整,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预缴税款情况,计算全年应补应退税额。在规定时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资料: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以下简称“年度纳税申报表”,年度纳税申报表目录附后)。年度纳税申报表客户端(A类、B类)可从上海财税网站(网址:www.csj.sh.gov.cn)“网上办事”栏目内下载;
(2)企业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注:事业单位为各类收支与结余情况、资产与负债情况、人员与工资情况及财政部门规定的年度会计决算应上报的其他内容)
(3)备案事项的相关资料;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注意事项:
①纳税人采用电子方式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的,应附报纸质纳税申报资料。
②本市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由总机构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纳税申报,并进行汇算清缴。
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实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本市企业集团,由集团母公司(以下简称汇缴企业)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纳税申报,统一办理汇缴企业及其成员企业的汇算清缴。汇缴企业应根据本通知的期限要求,自行确定成员企业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资料的期限。成员企业向汇缴企业报送的年度纳税申报资料,必须经成员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③纳税人应如实、正确地填写年度纳税申报表,完整报送相关资料,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④纳税人在规定申报期内,发现申报有误的,可在申报期内重新办理申报。
⑤纳税人因不可抗力,无法在申报期内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或备齐年度纳税申报资料的,可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延期纳税申报。
⑥纳税人在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时,如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中介机构应当出具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3.结清税款阶段。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纳税人已预缴的税款少于全年应缴税款的,应在2009年5月31日前缴纳应补税款。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无法在汇算清缴期间补缴税款的,可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手续。
纳税人不按规定期限办理申报、拒不申报,不按规定期限结清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将依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二)税务机关工作程序
1.准备阶段。2008年度汇算清缴工作是对本市贯彻落实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一次全面检验,各级税务机关要精心组织,明确相关局领导负责成立汇算清缴工作班子,全面掌控本单位汇算清缴整体进度、工作质量、把握难点,以及相关的问题解决办法等情况。各分局科、所要落实专人,认真做好汇算清缴的各项工作。
(1)各主管税务机关要对纳税人的数量、分布情况进行分析,安排和部署好汇算清缴工作。加强内部学习,全面准确掌握企业所得税政策法规,特别是涉及纳税调整和新出台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法规。
(2)各级税务机关要在汇算清缴开始之前和汇算清缴期间,为纳税人提供服务。通过多种形式组织汇算清缴工作和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宣传辅导,使纳税人掌握汇算清缴的范围、时间要求、申报程序、应报送的资料及其他应注意的事项,了解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特别是了解新政策和涉及纳税调整的政策;要选派业务素质较好的人员为纳税人提供咨询服务,解答政策和操作性问题;要及时向纳税人发放有关《表》、《证》、《单》、《书》。
主管税务机关对按规定受理的纳税人涉税审核、审批或备案事项,均应按规定时限、程序,在纳税人年度申报之前办理完毕。
对税法实施前国家和本市规定的管理性、程序性文件,由市局另行发文明确。
2.受理阶段。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认真审核纳税人报送的年度纳税申报资料是否齐全有效,如发现未按规定报齐申报资料的,应限期补齐;对填报项目不完整的,应予退回并限期补正;对受理的纳税申报应出具相应的受理凭证。
主管税务机关对应申报而未申报的纳税人,要认真调查核实,及时采取措施,杜绝汇算清缴的盲区或漏报户。
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不按规定期限办理申报、拒不申报,不按规定期限结清税款的,应依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3.审核阶段。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后,应对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逻辑性和有关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审核。审核重点包括:
(1)年度纳税申报表与企业会计报表的数字是否一致,各项目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否对应,计算是否正确。
(2)是否按规定结转或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额。
(3)是否享受了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是否符合税收减免条件,包括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优惠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及有关税收政策的规定,以及是否符合减免税有关规定程序;是否进行纳税调整,适用税率是否准确等内容。
(4)税前扣除的财产损失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程序。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其分支机构税前扣除的财产损失是否由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出具证明。
(5)已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完税凭证,确认其实际预缴的数额。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分支机构预缴的税款是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一致。
(6)本市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和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实行合并缴纳所得税的本市企业集团的主管税务机关,在对纳税人的汇总或合并年度纳税申报资料审核时,发现其分支机构或成员企业申报内容有疑点、需进一步核实的,应向其分支机构或成员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发出有关税务事项协查函。收到分支机构或成员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反馈处理结果后,应作相应的调整处理。
4.结清税款阶段。主管税务机关经审核后,对纳税人预缴税款少于或超过全年应缴税款的,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税或退税手续。
5.汇总报表阶段。各级税务机关应组织人员做好汇算清缴就户数据录入、校对和汇总工作,保证汇总数据的准确性。
6.总结分析阶段。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纳税申报资料及时进行归集整理,按有关规定组织开展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和检查。
7.上报数据阶段。主管税务机关应按规定上报汇总数据和总结分析报告。市局将对此项工作进行考核。
8.检查阶段。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初审的情况,组织企业所得税检查。检查对象包括市局统一要求检查的;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日常管理和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情况,通过分析、评估确定的;税源大户、汇总纳税或合并纳税企业;连续亏损企业;历年检查中问题较多的企业;财务管理混乱的企业等。检查人员要认真负责地对检查出的问题区别情况,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进行办理。
各主管税务机关在汇算清缴期间,对上述各项工作中出现问
题的,应及时向市局反映。
  附件: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目录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目录

适用查账征收企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
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一(1):收入明细表
3.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一(2):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
4.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一(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入明细表
5.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二(1):成本费用明细表
6.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二(2):金融企业成本费用明细表
7.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二(3):事业单位、社推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支出明细表
8.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三:纳税调整明细表
9.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四: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
10.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
1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五(1):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
1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五(2):过渡期税收优惠及其他税收优惠项目减免税额明细表
13.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五(3):技术转让所得计算表
14.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五(4):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情况表
15.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五(5):环境保护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计算表
16.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五(6):节能节水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计算表
17.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五(7):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计算表
18.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五(8):其他抵免企业所得税计算表
19.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五(9):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项目情况表
20.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六:境外所得税抵免计算明细表
2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六(1):以前年度境外所得税抵免情况表
2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七:以公允价值计量资产纳税调整表
23.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八: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跨年度纳税调整表
24.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九:资产折旧、摊销纳税调整明细表
25.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十:资产减值准备项目调整明细表 26.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十一:长期股权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
适用核定征收企业:
1.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
2. 核定征收企业收入总额明细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9]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新税法),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提高企业所得税管理质量,现就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2008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
2008年是实施新税法的第一年,2008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是从原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全面过渡到新税法后,对新税法贯彻落实情况的一次全面检验。因此,做好2008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意义重大。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加强领导,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及时安排和部署,认真做好各项工作,保证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顺利完成。
二、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几点要求
(一)提高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质量,全面落实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各项制度,提倡电子申报。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质量直接关系到新税法的贯彻执行和国家税收收入的完成。各级税务机关要通过汇算清缴工作,认真审核申报资料是否完备、数据是否完整、逻辑关系是否准确,进一步提高企业所得税申报质量。各级税务机关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推广电子申报模式,提高申报质量和效率。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已开发完成满足基本功能的电子申报软件,免费提供给纳税人使用,并向纳税人提供免费远程电话支持服务,同时鼓励纳税人自行选择符合纳税申报接口的商用申报软件。
(二)抓好年度纳税申报的培训、宣传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已经正式下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见国税发〔2008〕101号和国税函〔2008〕1081号文件)。正确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主要内容,也是纳税人依法纳税的重要体现。该申报表与原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相比,在设计理念、报表逻辑关系等方面都有较大变化,为了保证基层税务人员和纳税人较好地理解申报表各项内容,提高申报质量,优化服务,各级税务机关要积极、广泛地开展内部培训和对外宣传工作,加强对纳税人的辅导,确保新税法的有效落实。
三、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和征管问题
对新税法实施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所得税有关管理性、程序性文件,凡不违背新税法规定原则,在没有制定新的规定前,可以继续参照执行;对新税法实施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所得税有关的政策性文件,应以新税法以及新税法实施后发布的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为准。
四、做好汇算清缴的各项后续工作
2008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做好各项后续工作。
(一)认真组织开展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等后续管理工作,进一步堵塞日常征管漏洞,查处和打击企业所得税违法犯罪行为,为新税法的顺利实施创造良好条件。
(二)及时报送汇算清缴汇总表及总结报告。对汇算清缴相关数据、资料及时进行统计、分析,形成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表,并附汇算清缴工作总结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汇算清缴工作的基本情况及相关分析;企业所得税税源结构分布情况;收入增减变化及原因;企业所得税政策贯彻落实情况及存在问题;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工作经验、问题及建议等。汇总数据和总结应在2009年7月底前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三)汇算清缴数据和总结应按时上报至税务总局“FTP://所得税司/综合处/汇算清缴”文件夹下,不需再报送纸制资料。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统计口径、报送要求等另行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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