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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热点问答(十九)


关联企业之间相互担保发生的损失能否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企业按独立交易原则向关联企业转让资产而发生的损失,或向关联企业提供借款、担保而形成的债权损失,准予扣除,但企业应作专项说明,同时出具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因此,关联企业间按独立交易原则确认的债权损失是能否税前扣除的,企业应按规定留存相关资料。



(来源:石嘴山税务)
编辑:王芳 | 责编:吕冬梅 | 审核:杨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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