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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金智库] 家族信托设立的法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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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名称: 启金智库
标题: 家族信托设立的法定条件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2-24 20:03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2NTM4NTM1NQ==&mid=2247574168&idx=7&sn=d91e27a0b0aa3e217ec11e6bde6561ad&chksm=ea9dc67cddea4f6a869d7973092a3f4ae59aeb3f141b707b852bce1630ec22f171b8086ef7c7#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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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法目的
“信托目的”是信托行为成立的前提。比如,委托管理运用资产、谋取资产增值、隔离风险、传承财富等行为,这些行为的目的必须合法,并可能实现,否则不能确认信托行为的成立。设立家族信托必须有合法的信托目的,监管部门已经明确家族信托是以家庭财富的保护、传承和管理为主要信托目的,转移资产、恶意逃废债务、隐匿违法所得、洗钱、逃税等非法目的均不受法律保护。

首先,从一般法来看,家族信托的设立,属于民事法律行为。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应当具备三个条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其次,从特殊法来看,《信托法》对信托必须有合法目的做了进一步的规定。“目的不合法”的信托大致可以为以下四种情形:一是信托目的违反相关的法律和行政法规,比如说对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组织或活动如恐怖组织、邪教组织、反政府组织等,不可以通过信托对其提供财务资助;二是信托目的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三是专门以诉讼或者讨债为目的设立信托;四是设立信托损害其债权人利益的。


2、合法财产

信托属于一种财产管理制度,以信托财产为中心,若没有信托财产,家族信托就失去了存在的价值。这就要求委托人设立信托必须具有确定且合法的财产。

①确定的财产。信托财产的确定性应包括三方面的确定性,一是信托财产存在的确定性,二是信托财产范围的确定性,三是信托财产权属的确定性。此三方面的确定性首先要求委托人不能以尚未存在或已经不存在的财产作为信托财产;其次,要求委托人设立信托的财产有清晰、确定的范围,可以与委托人的其他财产明确区分;再次,要求委托人设立信托的财产权属确定,不存在争议。

对于财产的类型,《信托法》和监管部门没有做明确的限定,现金类资产、动产、不动产、股权/份、股票、基金等均可以。但是目前我国信托财产登记制度尚不完备,在现实情况中,对于不动产物权,飞机、船舶及飞行器等特殊动产、知识产权等需要变更产权登记的财产,各地登记机关和税务机关尺度掌握不一。因此,能否进行登记和税务成本是客户考虑是否装入相应资产的主要因素。

今年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证监会原主席肖钢指出未来10到20年间民营企业家将面临大规模代际传承的重大挑战。民营企业家财富保护与传承不仅涉及民企自身的可持续发展问题,更是涉及经济增长、就业扩大、民间投资以及发挥第三次分配作用,促进共同富裕等一系列重要问题,迫切需要未雨绸缪,加强顶层设计。但信托财产非交易性过户制度缺失。由于信托法本身规定得比较模糊,实践中无法直接依据信托文件办理信托财产的非交易过户,严重制约了非资金家族信托的设立,削弱了民企利用家族信托实现股权财产传承的核心功能。因此他建议,修订信托法、建立与家族信托相配套的基础设施、出台信托法的司法解释以及加强监管等四方面完善信托制度,促进推行家族信托。


②合法持有且允许流通。根据我国《信托法》的规定,设立家族信托的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持有的财产,且不能是未经批准的限制流通的财产。委托人以非法财产设立信托的,该信托无效。例如通过盗窃、侵占、抢劫等非法手段所获得的财产以及未经批准的限制流通的财产,都不能作为设立信托的财产。


③合法完税。因在设立家族信托的过程中,需要对委托人的信托财产进行尽职调查,例如对于现金类资产,委托人要出具收入证明以及取得该现金类资产的其他证明以及完税证明,因此,设立家族信托的时候,必须要保证注入家族信托的每一笔资产都是委托人合法、合规、完税的私人无争议财产。

④资产规模的要求。在我国,家族信托的设立存在资产规模上的要求,要求家族信托财产的金额或价值不低于1000万元。这一要求也使得家族信托主要成为了高净值客户这一主要人群的“财富安全“和“资产传承”的一种方式。资产规模门槛的设置是家族信托区别于其他事务类信托的主要特点之一。


3、主体要求

①委托人:在我国,设立信托的委托人,目前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对于家族信托而言,委托人可为单一个人或家庭,单一个人即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而家庭的概念,根据《民法典》对“家庭”概念的一般标准,指的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而对于“家庭成员”,我国《民法典》对此也进行了解释,明确了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是家庭成员。由此可知,在我们设立家族信托,委托人可以是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家庭,即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所组成的家庭共同作为委托人。但是目前为了厘清财产权属关系,以家庭为单位作为委托人的情形需要更为复杂的资产调查并设计相应的信托条款,以避免信托财产在设立、管理和清算过程中产生法律风险。


②受托人:信托公司。在我国,信托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信托公司管理办法》设立的主要经营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对于家族信托而言,信托公司可作为受托人,接受单一个人或家庭的委托,以家庭财富的保护、传承和管理为主要信托目的,为委托人提供定制化的事务管理和金融服务的信托业务。

③受益人:受益人指的是可以在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委托人可以是受益人,也可以是同一信托的唯一受益人。对于家族信托而言,受益人应包括委托人在内的家庭成员,即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4、家族信托设立形式要求

在我国,设立家族信托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以签订信托合同的形成完成。在设立家族信托的书面文件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信托目的;
(二)委托人、受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三)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
(四)信托财产的范围、种类及状况;
(五)受益人取得信托利益的形式、方法。


来源: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 作者:方权等


www.qijin-financ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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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提纲】
第一讲、落地家族信托业务必备的基本原理及实战要点
(时间:3月11日上午9:00-12:00 )
· 主讲嘉宾:某信托公司家族信托业务负责人,擅长综合运用家族信托、保险金信托、法税规划、公益慈善等手段为企业家提供定制化服务,曾为诸多高净值人士搭建家族信托架构,协助家族企业落地实施家族财富保障与传承方案。
一、家族信托基本原理
二、家族信托业务实战
三、答疑与交流
第二讲、用全球视野思考家族资产配置与策略选择
(时间:3月11日下午14:00-1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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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用全球视野思考资产配置
二、当下及2023年的家族资产配置的策略选择与展业思路
三、答疑与交流
第三讲、适合家办客户的长久期低风险组合管理与股份盘活方案
(时间:3月11日下午15:3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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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策略指数期权:创设最稳健的核心资产
三、结构化产品:定制最精准匹配的卫星资产
四、券的视角:股份盘活方案与上市公司业务
五、答疑与交流
第四讲、境内家族信托的客户+方案一体化服务和开拓实务及案例
(时间:3月12日上午09:00-12:00)
·主讲嘉宾:赵老师,某头部信托公司区域财富中心总经理,拥有私人银行家(CPB)、金融理财管理师(EFP)持证人、金融工程师岗位资格。
一、国内家族财富管理/传承慈善需求与家族信托发展
二、识别家族信托目标客户及其痛点
三、国内家族信托的类别及其实务运用案例
四、家族信托与其他传承保护工具的比较、结合方法与可能性
五、家族信托的风险管理与防范
六、家族财富管理与传承慈善的客户服务和开拓实务
七、答疑与交流
第五讲、家办客户的证券投资和产业投资配置策略、融资解决方案
(时间:3月12日下午14:00-15:30)
·主讲嘉宾:苏晓科,某知名百亿证券私募基金合伙人,某上海信息技术(中央党校直属企业)董事、总经理。牛津大学访问研究员(高性能计算)
一、家办客户证券类资产配置策略及服务抓手
二、面向家办客户稳健类证券投资策略
三、家办客户的产业投资配置策略
四、家办客户的融资解决方案策略
五、答疑与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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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3月12日下午15:3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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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发展格局背景
二、半导体行业认知及其股权投资机会
三、家办类资金选择半导体细分行业股权投资的原因和注意事项
四、答疑与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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