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剔除转让商铺收入后销售额在10万元以下,能否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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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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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2-24 18:35: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汕尾税务
标题: 剔除转让商铺收入后销售额在10万元以下,能否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5NzEzMDI2MQ==&mid=2664689906&idx=3&sn=d69b9595ae57e4e3b35ea1da20c4a256&chksm=8b82d288bcf55b9edee381abb963a27c23f06066527bbe617cec1654b4deb5de0516c8f5768f#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2-21 16:41
二维码: -


问:我公司是按月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1月6日转让一间商铺,剔除转让商铺的销售额后,预计1月份销售额在10万元以下,全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请问我公司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吗,申报时应注意什么?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号)第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你公司在办理1月税款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填报界面,准确录入“本期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数据,系统将自动计算扣除不动产销售额后的本期销售额。若扣除后的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则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将扣除后的销售额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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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中国税务报
编发: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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