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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02〕109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项目换土地等方式承受土地使用权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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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eilongjiang.chinatax.gov.cn/ldms/front/lawArticleInfo/infoShow.do?lawArticleId=9033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国税函〔2002〕1094号
文件名: 国税函〔2002〕109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项目换土地等方式承受土地使用权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2-12-1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项目换土地等方式承受土地使用权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2〕1094号

你厅《关于以土地换资金以土地换项目方式承受土地使用权是否应征收契税的请示》(赣财农税[2002]3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土地使用权受让人通过完成土地使用权转让方约定的投资额度或投资特定项目,以此获取低价转让或无偿赠与的土地使用权,属于契税征收范围,其计税价格由征收机关参照纳税义务发生时当地的市场价格核定
  
(局 章)
二OO二年十二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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