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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例说明 |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常见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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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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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2-24 15:05: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保山税务
标题: 举例说明 |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常见误区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U1NjUyNjczMA==&mid=2247575008&idx=1&sn=3e05348fc14e7567459fbd1f4b971948&chksm=fbc05805ccb7d113a8452ca5a9658384f0d91bf29cc2f1e96a45ba9e08e5cff4b77d0ebf7e68#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2-21 17:00
二维码: -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
常见误区











亲爱的各位纳税人,我们在填写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时,该怎样确定自己是否符合要求呢,又存在哪些误区呢?下面是由小编整理的常见误区,快来看一看吧~


案例一关键词:住房贷款、婚前、婚后

案例一:小李和小王是一对新婚夫妻,在婚前都各自购买了住房,发生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婚后两人可以同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吗?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有关规定,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政策依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十五条。


案例二关键词:配偶,住房租金,住房贷款


案例二:小明在A市购买了住房并发生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小明的配偶张三在A市租住了一套住房,小明和张三是否能够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和住房租金扣除?
答:不可以。
此问题中特别容易陷入的误区就是小明可以享受住房贷款扣除,张三可以享受住房租金的专项扣除。但是根据相关规定,纳税人和其配偶在同一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扣除,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故,此例中,小明可以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张三不能享受住房租金扣除。
政策依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条。

案例三关键词:住房贷款,首套

案例三:李四去年全款购买了一套住房,今年贷款购入第二套住房并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此时李四是否能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答:李四可以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根据相关规定,此处的首套住房贷款指的是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但要注意每位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政策依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十四条。


案例四关键词:主要工作城市、住房租金支出


案例四:小张受雇于A市某企业,由于工作性质流动性较强,经常往来于A市B市之间,于是在两地均租有住房,其中A市的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B市的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小张应以什么标准进行专项附加扣除?
答:小张应以A市的扣除标准扣除。
根据规定,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规定标准定额扣除。此处的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纳税人任职受雇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全部行政区域范围;纳税人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受理其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税务机关所在城市。

政策依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END


来源:保山税务
供稿:龙陵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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