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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2月28日截止!派员出境单位注意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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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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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2-24 13:11: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横琴税务
标题: 提醒!2月28日截止!派员出境单位注意啦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zNjI0ODg4NA==&mid=2247542606&idx=1&sn=749d1be74cc987e2f5687165409d39dd&chksm=e8d8ad15dfaf24039f239a5819294f8edf02c2cf7ee3e23dafaed5be2e449ebf4c226a0e5174#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2-24 09:41
二维码: -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第十一条规定,居民个人被派出单位派往境外工作,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或者劳务报酬所得,由境外单位支付或负担的,如果境外单位为境外任职、受雇的中方机构(以下称中方机构)的,可以由境外任职、受雇的中方机构预扣税款,并委托派出单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中方机构未预扣税款的或者境外单位不是中方机构的,派出单位应当于次年2月28日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外派人员情况。
划重点
2022年度将居民个人派往境外工作,中方机构未预扣税款或者境外单位不是中方机构的,派出单位应当于2023年2月28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外派人员情况。

下面带您解答相关问题!

问题1

我们公司属于需要报送外派人员的情况,应该报送什么资料呢?
答:报送的内容包括:外派人员的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身份证件号码、职务、派往国家和地区、境外工作单位名称和地址、派遣期限、境内外收入及缴税情况等。
问题2

如果没有按规定报送,会怎么样?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未按本公告规定申报缴纳、扣缴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以及报送资料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并按规定纳入个人纳税信用管理。
问题3

该怎么报送呢?
答:派员出境单位可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扣缴端【派员出境】模块报送相关信息。
具体操作如下:
01
点击扣缴端首页【优惠备案与信息报送】-【派员出境】

(点击可查看大图)
02
点击【添加】,选择所报送的“派出年度”

(点击可查看大图)
03
单个添加或批量导入外派人员情况,填写完毕后点击【保存】


(点击可查看大图)
04
将所有人员添加完成后点击【保存】按钮,保存完毕点击【退出】,返回申报页面。点击【发送申报】进行信息申报。后续可在派员出境申报记录列表页面查看相应记录。


(点击可查看大图)
请注意

已发送申报成功的人员不支持删除。如需要删除,请前往办税服务厅处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税务局
供稿:国家税务总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税务局所得税科
编发:国家税务总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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