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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国税所[2009]83号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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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qysds//200907/t286683.html
发文单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沪国税所[2009]83号
文件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国税所[2009]83号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9-06-2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所[2009]83号


   
各区县税务局,直属三、七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8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对符合《通知》第二条的企业,各单位在2009年12月31日之前上报《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调整情况表》(见附件),请一并按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2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现就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的规定,认真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及时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事项,切实提高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质量。
二、对于2009年5月31日后确定的个别政策,如涉及纳税调整需要补退企业所得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在2009年12月31日前自行到税务机关补正申报,不加收滞纳金和追究法律责任。
三、本通知仅适用于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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