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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地税所[2009]66号 关于下发2009年第二季度本市认定软件企业名单和登记软件产品名单以及2009年上半年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变更情况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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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qysds//200909/t286701.html
发文单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沪地税所[2009]66号
文件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地税所[2009]66号 关于下发2009年第二季度本市认定软件企业名单和登记软件产品名单以及2009年上半年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变更情况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9-08-1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下发2009年第二季度本市认定软件企业名单和登记软件产品名单以及2009年上半年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变更情况的通知
沪地税所[2009]66号

状态:全文废止或失效

   
  各区县税务局,市直属三、七分局:
现将2009年第二季度上海市认定软件企业名单和登记软件产品名单,以及2009上年半年软件企业认定变更和软件产品登记变更情况下发给你们。登记的软件产品享受有关流转税优惠政策,请按照市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及本市实施意见的通知》(沪财税政〔2000〕15号)规定执行;认定的软件企业享受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请按照市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沪国税所一〔2008〕69号)和《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财税〔2009〕26号)有关规定执行。
其中软件企业认定号为沪R-2009-0098、0108、0181、0155的四家企业,属以前年度年检未通过后2009上半年重新申报认定的企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发展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第三条第(五)款“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实行年审制度,年审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软件企业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资格,并不再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上述四家企业不得再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附件:1.2009年4月份上海市认定软件企业名单;
2.2009年5月份上海市认定软件企业名单;
3.2009年6月份上海市认定软件企业名单;
4.2009年4月份上海市登记软件产品名单;
5.2009年5月份上海市登记软件产品名单;
6.2009年6月份上海市登记软件产品名单;
7.2009年上半年上海市软件企业认定变更情况表;
8.2009年上半年上海市软件产品登记变更情况表。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九年八月十一日





附件:
沪地税所[2009]66号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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