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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问我答|按季申报的个体户1月5日自行开具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票,如享受减按1%征收增值税政策,必须追回已开具3%的专用发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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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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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2-21 04:40: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黑龙江税务
标题: 税问我答|按季申报的个体户1月5日自行开具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票,如享受减按1%征收增值税政策,必须追回已开具3%的专用发票吗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xOTA2MTg5MA==&mid=2653959597&idx=1&sn=bb5631b608a1eee099cc16bc3e8bd0b5&chksm=80085840b77fd156899658a2db6c61d7b8870e70dcdbc7b9bb79c5dfd05e735a49c89146714f#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2-20 1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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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问答
问:我是个体工商户,属于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1月5日,自行开具了1张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提供给下游客户用于抵扣进项税额,尚未申报纳税。请问对于这笔销售收入,如果我要享受减按1%征收增值税政策,是否必须追回已开具的征收率为3%的专用发票?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第二条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您取得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可以享受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但增值税专用发票具有抵扣功能,您已向购买方开具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予以作废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方可就此笔业务适用减征增值税政策。否则,需要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税销售收入按3%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
END
来源:黑龙江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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