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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化电子发票常见问题即问即答(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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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消息
2023-2-21 01:3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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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汕头税务
标题:
数字化电子发票常见问题即问即答(六)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wNDc2MDMzMw==&mid=2247559390&idx=2&sn=002f799af33d4c2b112bfcfcf6d86b0d&chksm=97389cbca04f15aa4d143d1be69d5cf220390c14fba2d764825d6b6a8b0a5e119cdead33f91b#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2-20 19:00
二维码:
-
近期,数字化电子发票开票全面扩围了,为帮助纳税人更好地理解和掌握数字化电子发票的基础知识和操作流程,小编整理了相关常见问题即问即答,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开具红字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
01.
问:
什么情况下可以开具红字数字化电子发票?
答:一般情况下,试点纳税人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可以按规定开具红字数字化电子发票。但以下几种情况下不允许开具红字数字化电子发票:
(1)蓝字发票已作废、已全额红冲、已被认定异常扣税凭证、已锁定(已发起红字确认单或信息表且未开具红字发票、未撤销红字确认单或信息表)时,不允许发起红冲;
(2)蓝字发票增值税用途为“待退税”、“已退税”、“已抵扣(改退)”、“已代办退税”、“不予退税且不予抵扣”时,不允许发起红冲;
(3)蓝字发票税收优惠类标签中,“冬奥会退税标签”为“已申请冬奥会退税”时,不允许发起冲红;
(4)发起红冲时,如对方纳税人为“非正常”、“注销”等状态、无法登陆系统进行相关操作时,不允许发起红冲。
02.
问:
试点纳税人如何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发起红冲?
答:试点纳税人可登陆电子税务局,依次选择进入【开票业务】—【红字发票开具】—【红字发票确认信息录入】,也可以通过【税务数字账户】—【红字信息确认单】—【红字发票确认信息录入】,选择对应蓝字发票发起红冲。
03.
问: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发起红冲时,冲红原因如何选择?
答:冲红原因应由纳税人根据业务实际确定。需要注意的是,如原蓝字发票商品服务编码仅为货物或劳务时,红冲原因不允许选择“服务中止”;商品服务编码仅为服务时,红冲原因不允许选择“销货退回”。
04.
问:发起红冲时,应如何选择红字发票票种?
答:各票种之间的红冲规则为“新冲旧、电冲纸”,具体如下:
(1)数字化电子发票可以对数字化电子发票、全电纸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纸票)、税控发票进行红冲;
(2)全电纸票可以对全电纸票、税控发票进行红冲,不允许对数字化电子发票进行红冲;
(3)税控发票仅允许对税控发票进行红冲,不允许对数字化电子发票、全电纸票进行红冲。
05.
问: 如何对蓝字数字化电子发票开具红字发票?
答:受票方未进行用途确认时,由开票方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发起《红字信息确认单》后全额开具红字数字化电子发票,无需受票方确认;
受票方已进行用途确认时,可由购销双方任意一方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当受票方为非试点纳税人时,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发起和确认)发起《红字信息确认单》,经对方确认后全额或部分开具红字数字化电子发票。受票方已将发票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的,应当暂依《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开票方开具的红字发票后,与《确认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06.
问:如何对蓝字税控发票开具红字发票?
答:当开票方纳税人仍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时,应按原税控红冲流程开具红字税控发票;当开票方纳税人已不再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仅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时,可参照蓝字数字化电子发票红冲流程发起《红字信息确认单》并开具红字数字化电子发票。
07.
问:试点纳税人已填开红字信息表但还未开具红字发票,是否可以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中直接开具?
答:不可以。红字信息表和红字确认单未实现互相转换,对校验通过的红字信息表仍需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红字发票。
08.
问:试点纳税人可以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中对同一张已确认用途的发票多次发起红字发票开具流程吗?
答:除以下几种特殊情形,试点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对同一张已确认用途的发票多次开具红字发票:
(1)冲红原因为“开票有误”时,必须全额冲红;
(2)蓝字发票对应的“增值税优惠用途标签”为“待农产品全额加计扣除”或“已用于农产品全额加计扣除”的,必须全额红冲。“增值税优惠用途标签”为“待农产品部分加计扣除”或“已用于农产品部分加计扣除”的,第一次红冲只能对未加计部分全额冲红或整票全额红冲。如第一次对未加计部分全额冲红,第二次红冲仅允许对剩余部分(即已加计部分)全额红冲;
(3)蓝字发票标签为“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时,必须全额红冲。
09.
问:试点纳税人取得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后,若开票方发起红字发票开具流程后,受票方是否还可以对该发票进行发票用途确认?
答:数字化电子发票未确认用途及未入账的,开票方发起红冲流程后,对应的数字化电子发票将被锁定,不允许受票方再进行发票用途确认操作。
数字化电子发票未确认用途已入账的,若开票方部分开具红字发票后,允许受票方对该数字化电子发票未冲红的部分进行抵扣勾选;若开票方全额开具红字发票,则不允许继续抵扣勾选。
10.
问:试点纳税人发起红字发票开具流程后,对方的确认是否有时限要求?
答:有。发起冲红流程后,开票方或受票方需在72小时内进行确认,未在规定时间内确认的,该流程自动作废,需开具红字发票的,应重新发起流程。
11.
问:试点纳税人对开具的数字化电子发票进行红冲后开票方当月的可用授信额度会增加吗?
答:试点纳税人开具数字化电子发票后,当月开具红字数字化电子发票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同步增加其可用授信额度。
跨月开具红字数字化电子发票或开具红字数字化电子发票无法对应数字化电子发票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不增加其当月可用授信额度。对于销售折让的情形,也不会增加其可用授信额度。
12.
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发起红字发票开具流程,是否需要与蓝字发票一一对应?
答:是的。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发起的红字发票开具流程,不论《确认单》还是《信息表》,均需要同原蓝字发票一一对应。
13.
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在开具红字发票时,能够作废红字发票开具流程吗?
答:具体规则如下:
(1)销方发起无需确认的红字确认单,未开具红字发票前,允许销方撤回;
(2)红字确认信息发起方在提交红字确认单后,对方尚未确认前,不允许修改,发起方可撤销红字确认单;
(3)购销双方任意一方发起且对方已确认的红字确认单,发起方不允许撤销红字确认单,确认方可在确认后且未开具红字发票前撤销确认单;
(4)已开具红字发票的红字确认单不允许撤销。
(5)发起红字确认单后、开具红字发票前,原蓝字发票被认定异常凭证的,系统自动作废红冲流程。
14.
问: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红字发票后,是否需要追回已开具的发票?
答: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数字化电子发票被红冲时,无需追回被红冲的数字化电子发票及其纸质打印件;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纸质发票被红冲时,需要追回被红冲的纸质发票。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
供稿: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金平区税务局
编发:汕头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税收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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