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票证使用问题的紧急通知
内国税计字〔2004〕33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票证使用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6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核算与票证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 66号)要求,车辆购置税缴、退税凭证应视同现金严格管理。
二、车辆购置税征收使用的“车购税征税专用章”,由各盟市国税局负责刻制,不得下放至基层税务局刻制。征税专用章形状、规格等严格按照《通知》要求执行。各盟市国税局必须在2005年1月10日之前将专用章序号(“xx号”)对应的车辆购置税征收机构名称和专用章底样报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