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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一税]
【20230218 每日一税】经典案例:给股东发的年终奖被视同分红追缴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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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威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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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公众号文章
公众号名称:
每日一税
标题:
【20230218 每日一税】经典案例:给股东发的年终奖被视同分红追缴个税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2-18 07:47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4ODgwMzk3MQ==&mid=2649679156&idx=1&sn=850e584456ea9e9dee068b3a091fb511&chksm=883edad8bf4953cea7bb597d74b9e9ce0eb10c05699198cf184c68ed43ffe069a3adc6206da4#rd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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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18 每日一税】
经典案例:给股东发的年终奖被视同分红追缴个税
文/李冼
这是《每日一税》为您服务的3229天,愿今天又是美好的一天。
编者按:2023年2月14日,有同学咨询:该公司给股东发的年终奖,税务机关按视同分红以20%的税率追缴个税,为什么呢?现与大家探讨。由于水平有限,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2023年2月14日,张**明同学来电求助:2021年2月,M公司给股东小王总发年终奖14万元,适用单独计税扣缴个税。2023年2月,主管税务机关责成M公司按视同分红补扣小王总个税,问税务机关处理是否正确?
经详细了解,M公司是张先生和小王总共同投资1000万元于2016年依法设立的生物科技公司,张先生占股90%,小王总占股10%。M公司由张先生经营,小王总未参与经营管理。
查阅该公司自成立以来的工资表、财务资料、劳动合同等资料,每日一税发现:M公司与小王总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员工考勤记录。仅凭2021年2月M公司自制内部凭证工资表,经管理层审批后给小王总发2020年年终奖14万元,并适用单独计税扣缴个税。
看到这里, 想必大家就明白了:小王总是M公司的股东,但不是M公司员工,没有任何资料可以证明小王总受雇于M公司,或在M公司任职。M公司给小王总计发的年终奖并非真实的年奖,是不能享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优惠政策的。
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8版)》(国令第707号)
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
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
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法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
一、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
既然M公司给股东小王总发的所谓年终奖不属于工资、薪金所得,不能享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优惠政策,那么该如何征税呢?
从业务实质来看,小王总2021年2月从M公司取得的所谓年终奖,到税务机关检查前都未归还,作为股东长期占用M公司资金,未用于公司生产经营,其实质是从M公司借款。
税务机关视为M公司对小王总的红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责成M公司补扣补缴个税。
法规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
二、关于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长期不还的处理问题
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经过以上分析,M公司财务承认,2021年2月M公司给股东小王总发年终奖14万元,是该公司财务给小王总从M公司长期借款的税收筹划。
每日一税大惊... ...你懂得... ...
因M公司给股东小王总发年终奖14万元不属于年终奖,税务机关要求M公司调增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4万。
M公司调增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4万后,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00万元,不再符合享受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优惠政策条件,依法作出追缴少缴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对少缴应缴企业所得税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的税务处理决定。
各位老师,如果您是检查人员,您会对M公司如何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呢?
延伸阅读
亏:老板他爹长期借款不还罚款1162000元
欢迎您给我留言讨论。
后语:很多朋友还没有养成阅读后点赞的习惯,真心希望大家在阅读后顺便点赞,以示鼓励!在探索税法奇妙的旅途中,我是你的的向导,而你的成长则是我的指南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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