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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税收]
这几家出口企业买单虚开配票假出口骗税被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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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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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消息
2023-2-20 17: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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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公众号文章
公众号名称:
进出口财税通
标题:
这几家出口企业买单虚开配票假出口骗税被查!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2-18 08:22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0MTI0MjU1MQ==&mid=2654833700&idx=1&sn=8114d8ff775ceb3b8a391a5dcde35daf&chksm=f2c7b4fcc5b03dea1c7eafd0b83f40db98006be82c303340c95968326a75abda9c87f3d94c80#rd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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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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榕税稽罚告〔2023〕101号
福建xx贸易有限公司:
对你(单位)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3年2月28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你公司无出口业务购买报关单和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款10832094.43元。
根据公安机关提供的相关涉案人员xxx、xxx等人的《讯问笔录》,你公司存在无出口业务、无货购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通过购买报关单和专用发票用于申报出口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款10832094.43元。
以上违法事实由上述涉案人员的《讯问笔录》和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鼓楼区税务局提供的退税相关资料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三条第六项第四目的规定,拟对你公司处停止出口退税三年的处罚。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3年2月2日
关于送达福州xx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年02月14日15时21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
关于送达福州xx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公告
福州xx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3年2月13日对你公司做出《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榕税稽罚告〔2023〕102号),由于你公司已实际走逃失联,文书无法通过直接、委托、邮寄、留置等方式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将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后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3年2月14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榕税稽罚告〔2023〕102号
福州xx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对你(单位)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3年2月28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你公司无出口业务购买报关单和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款5511840.27元。
根据公安机关提供的相关涉案人员xxx、xxx等人的《讯问笔录》,你公司存在无出口业务、无货购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通过购买报关单和专用发票用于申报出口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款5511840.27元。
以上违法事实由上述涉案人员的《讯问笔录》和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鼓楼区税务局提供的退税相关资料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三条第六项第四目的规定,拟对你公司处停止出口退税三年的处罚。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3年2月2日
关于送达福州xx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年02月14日15时25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
关于送达福州xx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公告
福州xx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3年2月13日对你公司做出《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榕税稽罚告〔2023〕103号),由于你公司已实际走逃失联,文书无法通过直接、委托、邮寄、留置等方式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将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后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3年2月14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榕税稽罚告〔2023〕103号
福州xx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对你(单位)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3年2月28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你公司无出口业务购买报关单和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款35150603.71元。
根据公安机关提供的相关涉案人员颜文官、蔡龙生等人的《讯问笔录》,你公司存在无出口业务、无货购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通过购买报关单和专用发票用于申报出口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款35150603.71元。
以上违法事实由上述涉案人员的《讯问笔录》和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鼓楼区税务局提供的退税相关资料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三条第六项第四目的规定,拟对你公司处停止出口退税三年的处罚。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3年2月2日
来源:税乎网 福建省税务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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