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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税收]
2022年世界税收十件大事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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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消息
2023-2-20 16:4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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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名称:
国际税收
标题:
2022年世界税收十件大事点评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2-20 11:29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xODEyODUzNg==&mid=2247494512&idx=1&sn=1e6efb2a585bc36091f4729398da3e8b&chksm=97ede287a09a6b9159a14c0734cfb1eba0ed0d508f1da1085d2af251e74d88786eea793ecbb8#rd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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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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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信息
朱青(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
李志刚(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
文章内容
2023年1月10日上午,由中国国际税收研究会、中国税务报社、中国税务杂志社主办的“2022年度中国十大税收新闻暨世界税收十件大事新闻发布会”在北京举行。全国政协农业和农村委员会副主任、中国国际税收研究会会长、国家税务总局原副局长张志勇揭晓了2022年度世界税收十件大事,“第三届 一带一路 税收征管合作论坛成功举办”位居2022年度世界税收十件大事之首。中国税务学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朱青等对世界税收十件大事进行了逐一点评。
一、第三届“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论坛成功举办
2022年9月19日至9月21日,第三届“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论坛在阿尔及利亚举办,论坛主题为“凝心聚力 应对挑战——后疫情时代的税收征管能力建设”。来自40个国家(地区)的财税部门负责人,以及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等12个国际组织共246名代表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出席论坛。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向与会代表分享了中国税务部门在加强税收征管能力方面的探索与实践,并提出持续深化合作机制建设、持续完善共享平台建设、持续推进智慧税务建设三点倡议。会议达成了《第三届“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论坛联合声明》《“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年度报告》等六方面重要成果。
点评:2019年4月18日,第一届“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论坛在中国浙江省乌镇召开,它宣告“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成立。“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是一个非营利性的官方合作机制,由理事会、秘书处、论坛、联盟和专家咨询委员会构成。该机制的宗旨是:通过加强税收征管合作,鼓励税务部门分享最佳经验,以推动构建增长友好型税收环境。2022年9月19日至9月21日,第三届“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论坛在阿尔及利亚举办,论坛主题为“凝心聚力 应对挑战——后疫情时代的税收征管能力建设”。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出席开幕式并发表主旨演讲。王军局长指出,在过去的一年,中国税务部门在税收征管合作机制的框架内贡献了中国力量、提供了中国支持、分享了中国做法;并提出了三点倡议。一是丝路精神广弘扬,持续深化合作机制建设;二是互学互鉴架桥梁,持续完善学习共享平台;三是信息技术赋动能,持续提升税收数字化水平。会议达成了《第三届“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论坛联合声明》《“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年度报告》等六方面重要成果。
二、欧盟27国通过全球最低税指令
2022年12月15日,欧盟理事会完成书面程序,正式通过关于确保欧盟跨国企业集团和大型国内集团达到全球最低税收水平的指令,这使欧盟成为实施支柱二全球最低税的领跑者。此前,欧盟27个成员国达成一致意见,拟在欧盟层面实施G20/OECD国际税改中的支柱二全球最低税相关规则。根据达成的指令,年合并营业收入7.5亿欧元以上的跨国企业集团和大型国内集团将适用15%的企业所得税最低税率,各欧盟成员国须在2023年年底前将指令内容转化为国内法律,并自2023年12月31日后开始的财政年度实施。
点评:2021年10月8日,G20/OECD包容性框架140个成员中的136个成员发表声明,正式就新的国际税收规则(“双支柱”方案)中的几个重要参数达成一致,这是继2021年7月1日包容性框架130个成员宣布就新的国际税收规则达成共识后,国际社会在有效应对经济数字化税收挑战方面取得的又一具体进展。此后,G20/OECD包容性框架开始紧锣密鼓地就“双支柱”方案的技术细节展开工作,力争使支柱一和支柱二能够如期落地实施。2022年11月16日,G20领导人第十七次峰会在印度尼西亚巴厘岛闭幕,这次峰会通过的《二十国集团领导人巴厘岛峰会宣言》再次重申了对尽快实施“双支柱”国际税收改革方案的承诺。支柱二确定了企业所得税15%的全球最低有效税率,旨在解决全球有害税收竞争问题。欧盟是最先倡导全球最低税的辖区之一,为了让所有成员国都执行支柱二,欧盟需要颁布一个对各成员国有约束力的指令。根据欧盟的法律,这种指令的颁布需要所有成员国一致通过,但欧盟27个成员国税制各不相同,波兰和匈牙利都对欧盟理事会通过这个指令表示过反对,使这一最低税指令的通过一波三折。先是波兰在2022年4月欧盟理事会表决最低税指令时投下了反对票,后经欧盟做工作波兰放弃了反对的立场;而匈牙利又在2022年6月17日欧盟财政事务委员会的表决中表示反对,使欧盟最低税指令陷入僵局。但欧盟多数成员国特别是一些大国始终表示支持全球最低税方案,如德国就曾明确表示,即使其他欧盟成员国反对,自己也会单独实行本国版的最低税。在这种巨大的压力下,匈牙利最终改变了立场。2022年12月15日,欧盟理事会完成书面程序,正式通过关于确保欧盟跨国企业集团和大型国内集团达到全球最低税收水平的指令,这使欧盟成为实施支柱二全球最低税的领跑者,也给支柱二在世界范围内推行带来了新的曙光。
三、包容性框架发布《支柱一金额A进展报告》
2022年7月11日,G20/OECD包容性框架发布《支柱一金额A进展报告》,较为完整地向公众展现了支柱一金额A实体规则的技术设计。此后,包容性框架于10月6日发布《支柱一征管和税收确定性进展报告》,于12月8日发布了《支柱一金额B》,于12月20日发布《支柱一金额A:数字服务税和其他相关类似措施的多边公约条款草案》等涉及支柱一要素设计的公众咨询文件。另外,包容性框架在支柱二设计方面也取得重要进展,2022年3月14日,包容性框架发布《全球反税基侵蚀规则立法模板注释》,标志着全球反税基侵蚀(GloBE)规则的实体部分设计基本完成。
点评:在“双支柱”国际税收改革方案中,支柱一中的金额A是最具革命性的一项改革措施,它将用公式法人为地从大型跨国企业集团的账面利润中划走一部分(即超过销售毛利率10%以上部分的25%)供市场国/用户国征税,以此解决经济数字化条件下国与国之间税收权益的划分问题。虽然在2021年10月8日G20/OECD包容性框架136个成员发表的声明中金额A的基本规则已初具雏形,但更详细的操作办法和关键要素尚未确定,在这种情况下很难将金额A的规则转变为各国的国内立法。为尽快推进方案落地,G20/OECD包容性框架自2022年1月起分阶段对金额A的关键要素设计进行公众咨询,并于2022年7月11日发布了涵盖金额A主要实体规则的综合性文件,即《支柱一金额A进展报告》。该报告以国内立法模板的形式呈现,不仅总结了迄今为止在金额A方面开展的技术工作,还提出将在2023年上半年举行多边公约的签约仪式,以落实支柱一规则并争取在2024年开始实施。《支柱一金额A进展报告》的发布使支柱一在理想成为现实的道路上往前更进了一步。
四、联合国宣介2021年版联合国税收协定范本
2022年4月26日,联合国经济和社会事务部举行宣介会,介绍最新修订的2021年版《关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以下简称《联合国范本》)。2021年版联合国范本最重要的更新内容有两个方面:一是增加了第十二条B“自动化数字服务所得”条款,为发展中国家提供了一个应对经济数字化税收挑战的双边解决方案,来源国可通过在协定中纳入该条款获得对跨国企业远程提供自动化数字服务取得收入的征税权;二是增加了第十三条“财产收益”条款第七款,明确来源国可对非居民纳税人间接转让财产收益征税。
点评:2022年4月26日,联合国经济和社会事务部举行宣介会,介绍最新修订的2021年版《联合国范本》。这是《联合国范本》自1980年问世以来的第四次修订(此前在2001年、2011年和2017年进行过三次修订)。《联合国范本》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以下简称《经合组织范本》)是世界各国缔结双边国际税收协定的两大范本,目前《经合组织范本》最新的是2017年版本。《联合国范本》2021年的修订主要集中在发展中国家十分关注的原有税收协定范本限制来源国征税的两种情况:一是对外国企业取得的自动数字服务所得征税;二是对跨国间接转让财产取得的收益征税。为此,2021年版的《联合国范本》有两大变化:一是增加了第十二条B“自动化数字服务所得”条款,为发展中国家提供了一个应对经济数字化税收挑战的双边解决方案,根据该条款,来源国有权对跨国数字化企业远程提供自动化数字服务从本国取得所得的征税,从而为发展中国家提供了G20/OECD包容性框架支柱一金额A方案以外的另一条更简捷的应对经济数字化税收挑战的路径;二是增加了第十三条“财产收益”条款第七款,该条款规定来源国可对非居民纳税人间接转让财产收益征税。
五、金砖国家税务局长会议发布“金砖税务最佳实践”首批案例
2022年11月2日,由中国国家税务总局主办的金砖国家税务局长会议以视频方式举行。中国、南非、巴西、俄罗斯、印度五国税务局长和官员以及联合国、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美洲税收管理组织等重要国际组织代表围绕金砖税务最佳实践、金砖税务未来合作与发展、金砖税务如何加强与其他国际组织合作等议题进行讨论并达成共识。与会各方审议通过并发布了“金砖税务最佳实践”首批9个案例,分别是:巴西的“信任”大企业合作遵从项目,俄罗斯的欠税管理工具、税收情报交换数据系统,印度的非接触式税收征管、纳税申报智能升级,中国的智能化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税收宣传月和税务海关转让定价协同管理机制,南非的税收遵从风险评价与监控系统。
点评:首届金砖国家税务局长会议于2013年1月17日在印度首都新德里举行,以后每年的金砖税务局长会议都确定有一个主题。2022年金砖国家税务局长会议于11月2日由中国国家税务总局主办。2022年正值中国担任金砖国家主席国,为了落实《金砖国家领导人第十四次会晤北京宣言》关于“形成 金砖税务最佳实践 这一特色知识产品,为其他发展中国家提供借鉴参考”的倡议,本年度金砖国家税务局长会议审议通过并发布了“金砖税务最佳实践”首批9个案例。其中,中国税务机关向其他国家分享了智能化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税收宣传月以及税务海关转让定价协同管理机制三个案例,向其他金砖国家以及各国税务当局讲好中国故事,传授中国经验。
六、税收征管论坛大会(FTA)第十五届大会提出国际税收合作三大重点
2022年9月28日至9月30日,OECD税收征管论坛(The Forum on Tax Administration,FTA)在澳大利亚悉尼举行第十五届大会。来自46个国家和地区的税务局局长或其授权代表、5个国际或区域组织代表、12家私营企业代表就税收征管未来的挑战和机遇、后疫情时代提高税收征管质效、当前重大的税收征管问题、税收征管的未来、加强能力建设合作等五项议程进行了商议,强调应尽快实施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全球税收协议以及加强数字化转型合作工作的重要性。会议提出,将着力围绕做好实施“双支柱”方案的税收征管准备、持续推进税收征管数字化转型、进一步支持发展中国家加强税收能力建设三大重点推动国际税收征管合作取得新进展。此次会议达成《成果声明——税收征管论坛2022年全体会议》,并发布《数字服务:支持中小企业正确纳税》《双边预约定价安排手册》等五份税收征管合作报告。
点评:税收征管论坛(FTA)由OECD始创于2002年,由包括OECD成员国在内的全球50多个国家的税务局局长参加,论坛的宗旨是促进税收征管的公平、效率与有效性,减轻征收负担,提高税收遵从度和确定性。第十五届税收征管论坛大会于2022年9月28日至9月30日在澳大利亚悉尼举行,本次会议的召开正值税收征管论坛成立20周年,来自46个国家和地区的税务局局长或其授权代表、5个国际或区域组织代表、12家私营企业代表参加了大会。会议围绕快速发展的经济数字化带来的机遇与挑战等问题进行了讨论,并就当前工作计划的三大领域进行了深入探讨,即做好实施“双支柱”方案的税收征管准备、持续推进税收征管数字化转型以及进一步支持发展中国家加强税收能力建设。这次大会对于经济数字化背景下加强各国税务机关之间的征管合作和经验交流起到了十分积极的推动作用。
七、联合国大会第二委员会通过《在联合国促进包容和有效的国际税务合作》决议
2022年11月23日,第七十七届联合国大会第二委员会通过了一项由非洲国家提出、名为《在联合国促进包容和有效的国际税务合作》的决议。该决议明确联合国大会将在纽约联合国总部就如何强化国际税务合作的包容性和有效性展开政府间讨论,包括研究开发一个国际税务合作框架或文书的可能性。该决议还要求联合国秘书长起草一份报告,对涉及国际税务合作的所有相关国际法律文书、文件和建议进行分析。
点评:2022年11月23日,第七十七届联合国大会第二委员会(即经济和金融委员会)通过了一项由非洲国家提出、名为《在联合国促进包容和有效的国际税务合作》的决议。该决议可能体现了发展中国家对OECD主导的国际税务合作日益增加的不满,决议获得通过也反映出国际社会支持成立一个更具包容性的国际税务合作平台。根据这个决议,下一步将在纽约联合国总部就如何强化国际税务合作的包容性和有效性展开政府间的讨论,包括研究开发一个国际税务合作的框架或文书的可能性,相关工作将由联合国组织推进。决议要求联合国秘书长起草一份报告,对涉及国际税务合作的所有相关国际法律文书、文件和建议进行分析,并提出未来可能采取的措施。联合国秘书长起草的这份报告将提交下一届联合国大会。《在联合国促进包容和有效的国际税务合作》的决议充分体现出广大发展中国家要求维护自身税收利益的强烈愿望,同时也预示着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还将围绕国际税务合作问题展开激烈博弈。
八、欧盟就建立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达成临时协议
2022年12月13日,欧洲议会与欧盟理事会达成临时协议,确定建立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俗称“欧盟碳关税”),其征收范围包括水泥、电力、钢铁、铝、化肥、氢气、特定条件下的间接排放、特定前体及一些下游产品,如螺钉和螺栓等类似钢铁的制品。该机制以应对气候变化和防止碳泄漏为目的,促使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 ETS)下的欧盟产品支付的碳价格与进口商品的碳价格相等。此外,在过渡期结束前,欧盟委员会将评估其他有碳泄漏风险的商品,包括有机化学品和聚合物,目标是到2030年将EU ETS涵盖的所有商品包括在内。CBAM将使欧盟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对其进口产品设定碳价格的贸易区,相关法案将从2023年10月1日起试运行。
点评:气候变暖是当前人类社会面临的主要威胁之一,二氧化碳又是气候变暖的主要原因。研究发现,人类活动排放的二氧化碳占整个二氧化碳排放量的80%,所以限制碳排放就成为国际社会需要共同努力的目标。经济学研究表明,提高二氧化碳排放的价格,可以有效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量,其手段一是征收碳税,二是建立碳交易制度。2022年12月13日,欧洲议会与欧盟理事会达成临时协议,确定从2023年10月开始实行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根据这一制度,欧盟将对从碳排放限制比较宽松的非欧盟国家和地区进口的水泥、电力、钢铁、铝、化肥、氢气等产品征税,从而提高这些进口产品的价格,以此来促进欧盟外的出口企业在生产这些产品时也能够达到欧盟严格的气候标准,鼓励它们共同参与欧盟在改善气候方面的努力。碳边境调节机制将分阶段实施,开始实行简易制度,即进口商只申报数据,不用缴税,过渡期结束后进口商将根据进口产品的碳排放量支付相应的税款,但支付的金额也将逐步增加,具体金额还要由正在进行的欧盟碳交易制度的谈判确定。欧盟在世界上首创碳边境调节机制,为各国利用经济手段应对气候变化、用税收手段抑制全球碳排放进行了一次新的有益尝试,其进度和效果令世人关注。
九、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发布2022年版《跨国企业与税务机关转让定价指南》
2022年1月20日,OECD发布了2022年版《跨国企业与税务机关转让定价指南》(OECD Transfer Pricing Guidelines for Multinational Enterprises and Tax Administrations 2022,以下简称《转让定价指南》)。《转让定价指南》明确了独立交易原则仍是转让定价核心原则,并在2017年版《转让定价指南》基础上,收录了OECD近年来独立发布的《交易利润分割法应用指引》《难以估值无形资产税务管理应用指引》和《金融交易转让定价指引》,并对相关内容进行了一致性修改。
点评:2022年1月20日,OECD发布了2022年版《转让定价指南》,这是继OECD1995年首次发布《转让定价指南》后的第四次修订(修订时间分别为2009年、2010年、2017年、2022年)。当前,跨国公司在全球经济中扮演着日益重要的角色,而跨国公司进行国际避税的一个重要手段就是利用转让定价将公司集团的利润转移给无税或低税的关联企业。但国际社会早已经达成共识,即跨国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也要遵从独立交易原则(ALP),OECD发布的《转让定价指南》就是给征纳双方提供一个如何应用独立交易原则的具体指导意见。2022年版的《转让定价指南》在2017年版本的基础上,收录了OECD在2018年发布的《交易利润分割法应用指引》《难以估值无形资产税务管理应用指引》以及在2020年发布的《金融交易转让定价指引》的相关内容,并对《转让定价指南》中原有的内容根据新增补的章节条款进行了一致性的调整,从而使OECD的《转让定价指南》更加完善,更具有权威性。
十、《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正式实施生效
2022年1月1日,《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对中国、日本、新西兰、澳大利亚4个非东盟成员国及文莱、柬埔寨、老挝、新加坡、泰国、越南6个东盟成员国生效。2月1日,对韩国生效,其余签署国将交存同意文件60天后生效。4月1日,日本对其在《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项下进口关税进行第二次下调。关税减让是协议生效后的一个重要变化。中国与东盟、澳大利亚和新西兰之间的立即零关税比例均超过65%,与韩国相互之间立即零关税比例为39%和50%,中国与日本是新建立自贸关系,相互立即零关税比例分别达到25%和57%。在此基础上,RCEP成员国将通过10年左右时间基本实现90%的产品享受零关税。
点评:区域国际经济一体化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全球经济发展的一个潮流,到目前也没有停息。2020年11月15日,东盟十国和中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共15个亚太国家正式签署了《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从而在15国的范围内建立起世界上最大的自由贸易区。2022年1月1日RCEP正式生效,按照计划成员国将用10年左右的时间相互之间实现90%的产品零关税待遇,这将极大地促进这一地区自由贸易发展。中国与东盟以及RCEP中的许多成员国也有双边自由贸易协定,但加入RCEP仍有积极意义。一是中国目前与日本没有双边贸易协定,RCEP生效后两国相互立即零关税的产品比例将分别达到25%和57%,中日两国均能从中受益;二是RCEP中的关税减免比双边贸易协定提供的范围更广。RCEP的生效对于促进我国对外贸易将起到十分重要的推动作用。
END
(本文为节选,原文刊发于《国际税收》2023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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