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完税证明遗失刊登遗失声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内国税流函〔2005〕40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税证明遗失刊登遗失声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5]429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纳税人遗失完税证明(包括正本、副本)的,全区统一在“内蒙古交通报”上刊登遗失声明,具体事项(如地址、邮编、式样及内容等)由车购办在办税场所公告。
二、各地车购办要做好补办完税证明的宣传辅导及服务工作。
附件1、遗失声明统计表(略)
2、遗失声明(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