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299
  • Tax100会员 33430
查看: 602|回复: 0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国税所[2010]5号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3万

主题

3万

帖子

3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34259
2020-6-16 10:56: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qysds//201002/t286720.html
发文单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沪国税所[2010]5号
文件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国税所[2010]5号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0-01-2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所[2010]5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一O年一月二十八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7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就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
二、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
(一)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