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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国税所[2010]8号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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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qysds//201002/t286723.html
发文单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沪国税所[2010]8号
文件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国税所[2010]8号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0-02-1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所[2010]8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39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一O年二月十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39号(全文失效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和规范建筑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的规定,现对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行总、分机构体制的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应严格执行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建筑企业跨地区设立的不符合二级分支机构条件的项目经理部(包括与项目经理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应汇总到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统一计算,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此条废止)
  三、各地税务机关自行制定的与本通知相抵触的征管文件,一律停止执行并予以纠正;对按照规定不应就地预缴而征收了企业所得税的,要及时将税款返还给企业。未按本通知要求进行纠正的,税务总局将按照执法责任制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此条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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