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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地税所[2010]26号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和本市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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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qysds//201003/t286728.html
发文单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沪地税所[2010]26号
文件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地税所[2010]26号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和本市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0-03-0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和本市实施意见的通知
沪地税所[2010]26号

状态:全文废止或失效

   
  废止或失效的条款:补充意见中的第二、三、四、五、六条。
  
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原则
(一)依法管理原则。各级税务机关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企业所得税规定为依据,办理各项企业所得税优惠事宜,不得越权和违规办理。
(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各级税务机关应按本市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及时公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接受纳税人和社会的监督。
(三)效能、便民原则。各级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市局制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管理规程(试行)》(以下简称“《管理规程》”。附后)规定的优惠项目、办理程序、工作时限、工作要求等内容操作,切实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办事效率。
(四)责权对称、责任追究原则。对审批和事先备案的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坚持分级管理,按照《管理规程》审核权限的规定,加强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的监督制约,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二、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分类
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按项目分为审批、事先备案和事后报送资料三类。具体项目归类按《管理规程》规定执行。
三、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办法
(一)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审批、事先备案两类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按《管理规程》规定的期限和权限办理,并以《企业所得税优惠审批结果通知书》、《企业所得税优惠事先备案结果通知书》(样式附后)形式告知申请人。
(二)对《管理规程》未列举和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除国家和本市另有单独规定外,暂列入事先备案类管理,报市局审核。市局将适时对《管理规程》进行调整。
(三)为加强企业所得税优惠的管理,及时掌握动态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季度终了后一个月内向市局(企业所得税处,下同)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审批结果汇总表》、《企业所得税优惠事先备案结果汇总表》、《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审批结果汇总表》和《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备案结果汇总表》(样式附后)。
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企业实际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情况,做好汇总、分析、总结工作,向市局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情况书面分析报告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结果汇总表》。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情况分析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1)优惠政策执行结果分析;
(2)落实优惠政策的主要措施和经验;
(3)优惠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完善建议;
(4)下一步落实优惠政策的措施设想
(5)其他
四、市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事项规程(试行一)>的通知》(沪国税所一〔2006〕94号)、《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事项规程(试行二)>的通知》(沪国税所一〔2006〕95号)、《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事项规程(一)>的通知》(沪国税所一〔2007〕50号)、《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事项规程(二)>的通知》(沪国税所一〔2007〕51号)、《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事项管理规程(试行一)>的通知》(沪国税所〔2009〕22号)和《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和本市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国税所〔2009〕23号)中的本市实施意见同时废止。
五、本实施意见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六、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管理规程》中出现问题的,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附件:
1.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管理规程(试行);
2.企业所得税过渡类优惠政策事项管理规程(试行);
3.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申请表;
4.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申请表;
5.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事先备案申请表;
6.创业投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抵扣申请表;
7.企业所得税优惠审批结果通知书和告知书;
8.企业所得税优惠事先备案结果通知书和告知书;
9.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事先备案结果通知书和告知书;
10.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清算结果通知书;
11.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事后报送资料受理书;
12.暂停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通知书;
13.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费比例计算表;
14.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情况表;
15.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表;
16.软件企业研究开发费比例计算表;
17.软件企业软件销售收入占本企业当年收入总额和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比例情况表;
18.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总额、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总额占本企业当年收入总额比例情况表;
19.企业所得税优惠事先备案结果汇总表;
20.企业所得税优惠事后报送资料受理情况汇总表;
21.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审批结果汇总表;
22.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备案结果汇总表;
23.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事先备案结果汇总表;
24.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管理台帐。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一O年三月二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下发后,一些地区反映在落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过程中,有些问题还需要进一步明确。经研究,现将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有关问题补充明确如下:
一、列入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的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包括免税收入、定期减免税、优惠税率、加计扣除、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和其他专项优惠政策。
二、除国务院明确的企业所得税过渡类优惠政策、执行新税法后继续保留执行的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民族自治地方企业减免税优惠政策,以及国务院另行规定实行审批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外,其他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实行备案管理。
三、备案管理的具体方式分为事先备案和事后报送相关资料两种。具体划分除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外,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确定。
列入事先备案的税收优惠,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执行。对需要事先向税务机关备案而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经税务机关审核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税务机关应书面通知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列入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的税收优惠,纳税人应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税收规定,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附报相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如发现其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应取消其自行享受的税收优惠,并相应追缴税款。
四、今后国家制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凡未明确为审批事项的,均实行备案管理。
五、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规定和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的规定,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五月十五日





附件:
沪地税所〔2010〕26号附件6和附件15及附件17-24.xls
沪地税所〔2010〕26号附件1-5和附件7-14及附件16.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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